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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公布納閩公司貿易活動及非貿易活動稅務指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馬來西亞稅局於2025年12月10日發布納閩公司稅務指引,針對「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以下簡稱LBATA)」及相關法規中所規定的納閩貿易活動(Labuan trading activity)與納閩非貿易活動(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的定義提供進一步說明。本指引亦說明為適用納閩商業活動淨利之租稅優惠,納閩公司必須符合相關實質條件(substance requirements)。

納閩商業活動係指在納閩境內、從納閩或透過納閩所進行之納閩貿易活動或納閩非貿易活動,但不包括任何依據法令所規定為違法之行為。若納閩公司從事 LBATA 未列明之活動,稅局可向財政部提出書面建議,由財政部認定該活動為納閩商業活動。

納閩貿易活動包括銀行、保險、貿易、管理、專利許可(licensing)或其他不屬納閩非貿易活動之業務。納閩非貿易活動則係指納閩實體以自身名義持有特定投資(如位於納閩之證券、股票、股份、貸款、存款或其他財產)相關之活動。

納閩商業活動的實質條件係依 LBATA 第 2B(1)(b)(i) 及 (ii) 條所訂定。詳細規定載於2021 年納閩商業活動條件規定P.U.(A) 423/2021之第一與第二附件,以及其後於2025 年納閩商業活動條件規定要求修訂規則(P.U.(A) 325/2025)中所作之修正。各項納閩貿易或非貿易活動都訂有不同程度之實質要求條件。

從事納閩商業活動之納閩公司需在納閩具備足額之年度營運支出,並聘僱足夠數量且具備適任資格(fit and proper)之全職員工。對於納閩非貿易活動,納閩公司亦必須需符合於納閩境內執行管理和控制之相關條件。

馬來西亞稅局已於 2025 年 11 月 5 日發布之另一份關於「適任全職員工」的實質條件指引,進一步釐清何謂納閩公司適任全職員工之標準。

依 LBATA 規定,納閩貿易活動之淨利將按 3% 稅率課稅,而納閩非貿易活動之收入則非為課稅範圍。然而,如納閩公司未能符合實質條件,其該評稅年度(YA)經核定之淨利將按 24%(馬來西亞一般公司所得稅率)課稅。此淨利不包括因權利金或其他源自智慧財產權之所得;任何源自智慧財產權之所得須依「1967 年所得稅法」課稅。


若納閩公司同時從事納閩貿易活動與納閩非貿易活動,依 LBATA 第 2(2) 條規定,其將被視為從事納閩貿易活動,並只需遵循適用於納閩貿易活動之實質條件。

若納閩公司於某課稅年度(YA)期間內從事多項納閩貿易活動,並同時從事納閩非貿易活動,其納閩非貿易活動的實質條件將比照納閩公司核心收入產生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所對應之納閩貿易活動實質條件。同時,各項納閩貿易活動亦必須各自符合其相應之實質條件。

核心收入產生活動之判定係以能產生核心收入之主要貿易活動為準,意即對納閩公司而言,其收入貢獻最大或對其經濟影響最顯著的活動。判定核心收入產生活動必須基於實際事實與營運情況,包括主要收入來源、投入於各項活動之時間、資源(如員工、成本、管理及其他資源)等因素。若未能符合各項納閩貿易活動所規定之實質條件,則納閩公司將按 24% 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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