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資深會計師、林育葶協理
隨著 115 年 5 月報稅季的到來,納稅義務人須針對 114 年度的所得進行結算申報。今年稅務環境受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及政府減輕長照負擔的政策導向影響,基本生活費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均較往年調增,有望讓多口之家所得稅壓力藉以減輕,本刊彙整各大專業觀點及常見申報誤區,協助納稅義務人掌握 114 年度結算申報的核心要點。
一、 114 年度報稅新規定解析
1. 基本生活費差額調增為21.3萬: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及財政部公告,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新台幣(以下同)20萬調升至 21.3 萬元。
計算邏輯:基本生活費並非額外的扣除額,而是差額的概念,計算方式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21.3萬*申報戶人數)- [免稅額+扣除額](註1),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註1: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影響:隨著基本生活費標準逐年調增,多口之家(尤其是扶養親屬較多者)在計算後通常能產生較大的「差額」從所得總額中減除,舉例六口之家組成成員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育有二名國中子女與未滿70歲之父母,114年度之免稅額與扣除額為84.4萬,基本生活費總額為21.3萬*6=127.8萬,兩者差額43.4萬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對於家庭支柱的中堅世代而言,可稍稍減緩租稅負擔的沉重壓力。
2.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增為18萬: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自114年1月1日起長照扣除額之額度調增為18萬,並可自115年5月申報114年綜合所得稅適用,降低照護者經濟負擔。
適用對象: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包括領有長照證明、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不能自理生活,或入住長照機構者。
排富限制:若減除長照特別扣除額後,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得適用,另提醒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亦有此排富條款限制。
3. 人工生殖醫藥費扣除額:放寬認定與實務指引
財政部於114年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明確規範人工生殖醫藥費醫藥費扣除範圍,給予更具彈性的認定基礎。
背景與現狀: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然而,部分合法之人工生殖機構尚非屬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導致民眾過去無法列報相關高額自費之醫藥費,不利於生育率之提升。
新政要點:
財政部考量人工生殖機構均受主管機關許可監管,且療程費用須經審核後核撥補助,故決議放寬認定要件。凡納稅義務人於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即便非健保特約)進行療程,只要該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即視為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要件。
扣除方式:於綜所稅申報時,應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並附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通知書,以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作為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並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故納稅義務人若有相關生殖醫學費用過往未作為醫藥費扣除額且仍未經核定,亦可考慮主動更正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 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與風險
提醒在年度結算時,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而疏漏申報,進而面臨補稅甚至罰鍰。
1. 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時點
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新制房地需課徵所得稅,雖已是納稅義務人熟知之議題,惟個人申報之時間點為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須完成申報及繳稅,尚非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個人若有出售房地行為須特別留意申報期限避免造成漏稅情事。另提醒如有出售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櫃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且該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的特殊股權交易,亦屬於交易房地之範圍,應按出售股權之資本利得搭配持有股權期間,按房地合一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常見有家族企業持股異動者,依現行法令規定已落入房地合一規範卻誤認其為一般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遲至次年 5 月份才併入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進而造成逾期申報與補稅之風險,藉此提醒相關族群於股權傳承規劃時須特別留意。
2. 多元資產配置之稅務提醒:
(1) 同為黃金,課稅種類大不同
因應國際局勢動盪黃金價格大漲,國人又興起黃金之投資,但依據不同的黃金持有形式,所得種類與課稅方式亦有不同,分析三種常見類型如下:
持有形式 |
所得類型 |
課稅方式 |
實體黃金 |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
按賣出價格之 6% 計算所得額併計綜所稅。 |
黃金存摺 |
財產交易所得 |
以買賣差價計算所得(或損失),併計綜所稅。 |
黃金基金/ETF |
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所得/海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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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多元類型之投資工具,納稅義務人在優化資產配置時,除考量投資報酬外,應同步評估不同工具產生的稅負成本,方能達成資產保全與增值之雙重目標。
(2) 海外所得自主申報義務
儘管境內所得稅申報制度已高度數位化且具便利性,有數種方式可查調個人年度所得,納稅義務人仍須特別留意「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即使是透過境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進行投資,其所得亦不會出現每年5月供查詢的所得清單之中,需自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入,故國人如有投資境外基金、債券、股票及結構型商品等境外金融商品,因處分或孳息而產生之利得,須特別留意平日金融機構提供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若當年度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有超過100萬元者,需自行列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近年常見有納稅義務人以境內銀行進行海外債券投資並獲取穩定配息報酬,卻誤以為相關所得皆已列入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調所得中,因而疏漏申報。尤其在「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後,納稅義務人可能因持有 CFC 股份而需認列視同分配之營利所得,此舉將大幅占用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度(114 年度為 750 萬元),若此時再漏未併計其他海外投資所得,就可能產生申報漏稅之情事,故在申報期限屆至前,高資產個案除關注海外投資佈局之獲利表現外,更應建立全面的檢視海外資產收益之完整性,進行合規申報。
誠然,在申報系統高度便利的今日,納稅義務人往往容易忽略如「海外所得」與「特定股權交易」等非查調範圍之所得。面對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實質影響,以及房地合一稅 2.0 衍生的股權交易風險,稅務申報已不再僅是年度性的行政作業,而是家族財富傳承與全球資產配置中,不可或缺的稅務治理環節。在申報季進入倒數之際,建議納稅義務人在落實政府各項減免紅利外,針對複雜的資產結構亦可尋求專業人士之諮詢,於合規申報的基礎上兼具稅負效益,以確保家族與個人財富在法遵治理下之穩健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