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內租稅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賴盈潔協理
113年度報稅季到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租稅負責人張瑞峰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除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已經展延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外,企業應多加留意本年度租稅優惠項目及稅局查核重點,掌握重要申報注意事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彙總說明如下:
一、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並留意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基於中小企業人才多元需求及台灣就業人口結構變化,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共享企業經營成果,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及第2項規定,針對「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兩項租稅優惠延長落日期限並擴大加碼租稅優惠。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申報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適用。
擴大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
就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僱對象,除維持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亦增加納入增僱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也能享有租稅優惠,提高薪資費用的加成減除率至200%,而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調高至一體適用的175%;另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培訓全職研發人員,新增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支出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適用期限
相關辦法之適用期間係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自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即可適用修正後租稅優惠。此外,針對非歷年制之中小企業會計年度涵蓋113年部分期間者,相關辦法訂有過渡性期間申請規定,可於辦法發布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留意應加計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須進一步留意,財政部亦修正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依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二、 把握機會提出稅務減免獎勵優惠申請,助益企業節稅
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修正案已於114年4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提供營利事業購置支出之項目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於113年度申報時,亦得檢視是否有購置支出之項目能符合相關稅務優惠的適用,對企業節稅而言將有極大的助益。
注意得申請之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稅收優惠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1年2月修正,政府除了為加速產業完成升級轉型,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落日年限由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於近期內頁經立法院三讀同過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另為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儘速完備產業資安聯防體系,也包含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符合條件欲申請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醒應把握時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為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登錄、檢附相關文件並上傳成功,同時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此外,產創條例第23-3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無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可於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相關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以113年度營所稅申報包含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為例,企業於114年5月31日前已完成之投資得於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減除;若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後才完成之投資,營利事業則應留意申報時限,應於投資期間屆滿前最後1筆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超過規定時限將予否准更正。又,得扣除項目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亦不包含進項稅額。如適用租稅優惠之建築物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之管制期間出售他人,將加計利息補繳已退還或減除稅款。
三、 留意房地合一新舊制適用、評估股權交易稅負義務,以免踩雷遭補稅及處罰
房地合一稅自110年7月上路以來,已成為稅務機關查核之重點項目之一。營利事業應及早盤點持有之不動產或股權結構,並於進行交易前,預先評估是否構成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營利事業若於113年度有不動產或股權交易情形,建議提前備妥相關文件,並審慎檢視稅務申報之正確性。以下提醒幾項實務上常見之申報錯誤,以供參考:
(1) 新、舊制不動產處分申報錯誤,導致漏報稅基或適用錯誤稅率
於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新制不動產,原則上(例外情形包含以起造人申報取得之房地或是合建等情況應特別注意其申報方式)應將房地兩項交易所得一起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並依持有期間分別課徵差別稅率:
然,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誤以為是出售舊制不動產,而將土地交易所得列為免稅所得而僅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繳納20%營所稅,除漏報稅基外,適用稅率亦有極大差異。
(2) 持有舊制房地仍因股權交易而須適用新制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4明訂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規定計算課稅,然針對股權交易下被投資公司所持有之房地價值計算目前相關辦法卻無新舊制之分,一旦交易符合「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過半數」以及「該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二要件者,即視同交易新制不動產,納入新制房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計算差別稅率課稅。即使該持有是105年以前取得適用舊制的不動產仍納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應進一步評估是否出售股權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而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負,避免誤以證券交易所得進行申報,確認相關稅負及後續申報義務,以免後續查核補稅及處罰。
四、 受控外國企業(CFC)申報重點提醒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盈潔協理表示,自112年度起,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正式實施,國稅局透過大數據分析工具,全面掌握營利事業跨境投資之課稅資訊。為協助營利事業及早因應,謹藉此分享112年度CFC申報案件之查核重點,提供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參考,及時注意檢視有無錯誤申報之情形:
查核重點彙總
補報補繳可免罰條件
營利事業如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而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將列為優先查核對象。惟若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虧損案件注意財報文件時限
如果營利事業之CFC有虧損之情形,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檢附或提供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
若未能於期限內提供者,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提醒營利事業需特別留意,如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勤業眾信張瑞峰會計師提醒,隨著稅務機關查核資訊及數據透明化,營利事業在進行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更需審慎檢視各項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並注意近期如房地合一稅及CFC制度等重大查核議題。建議企業應提早盤點可適用之租稅減免項目、備妥內部申報資料準備作業,以確保申報合規及正確,在爭取享受合理的稅務優惠權益的同時,亦有效控管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