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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電子發票新措施:與海關遵循相關之更新與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就關稅遵循觀點而言,馬來西亞稅局推動電子發票新措施,將銷售交易而開立之電子發票及因進口貨物與服務而開立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self-billed e-invoices)納入適用之銷售與服務稅實屬必要。每一張自助開立電子發票必須反映相關的銷售稅或服務稅,且對於進口貨物而言,送交至馬來西亞稅局進行驗證之資料必須包含1號及9號關卡表格(Custom Form)中之參考編號(Reference Number)的資料欄位。

就進口貨物而言,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通常必須經清關作業後的一個月前完成開立。馬來西亞稅局於2024年10月1日公告電子發票常見問答集(General FAQ),亦明確說明同一張發票下包含多筆進口貨物時應如何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摘要如下:

a. 若國外供應商發票在首批進口貨物清關前開立

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可在首次貨物進口清關時開立全額貨款發票,並引用首次進口貨物之K1表格(K1 form)的參考編號。

b. 若國外供應商發票在首批進口貨物清關後開立

每次進口貨物時皆必須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並反映向海關申報之金額以及相關K1表格之參考編號。在下一次進口貨物清關前收到國外供應商之發票後,需開立最終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在同一張發票內之後續進口之貨物將無需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

c. 若國外供應商發票在最後一次貨物進口後開立

每一次進口貨物都必須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且根據向海關申報之金額以及包括相關K1表格之參考編號。如果國外供應商發票與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間存在差異,則必須在收到國外供應商發票後之下一個月月底前開立最終發票。

下表彙整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參考表格所需具備之要求條件:

情形

參考表格之要求

來自國外供應商之貨物,自保稅倉庫/自由貿易區(Free Zone)運送至主要關稅區(Principal Customs Area; PCA)

1號或9號關卡表格

買家甲(保稅倉庫)自國外供應商購入商品,再銷售予買家乙

購入商品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

「1號關卡表格1號、9號等之參考編號」為選填(例如:8號關卡表格)。

 

出售商品予馬來西亞買家乙之電子發票:參考編號之欄位為選填。

買家甲向國外供應商購入儲存在保稅倉庫/自由貿易區之商品後,再銷售予買家乙

購買商品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

「關卡表格1號、9號等之參考編號」為選填(例如:8號關卡表格)。

 

出售商品予馬來西亞買家乙之電子發票:參考編號之欄位為選填。

貨物由國外供應商直接運送至買家乙、買家丙、買家丁

購買商品相關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

「關卡表格1號、9號等之參考編號」為選填。

 

出售商品予馬來西亞買家乙、買家丙、買家丁之電子發票:其參考編號欄位為選填。

 

潛在影響

電子發票新措施預期不影響現有的海關遵循與申報需求。然而,隨著電子發票新措施之發展,將可能造成某個階段將增加與電子發票相關之額外海關遵循或申報需求。此外,電子發票中可取得之資料亦可能成為未來馬來西亞海關審查及驗證程序之重要資訊來源,例如:驗證各公司是否正確地繳納銷售稅與服務稅。

顯而易見的是,因應數位化環境的來臨,稅局可藉由電子發票收集之數據及資訊進行交叉審查。企業相較於過去,須採取更積極主動之行動方案,方可符合遵循規定,亦將有效地因應這不斷變化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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