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廖哲莉資深會計師
美國聯準會日前宣布2024年12月再降息一碼,進一步觀察點陣圖,降息週期延至2027年底,隱含2025年全年降息碼數為2碼、2026年則維持降息2碼、2027年降息1碼。雖然各國央行未必全然跟隨其腳步,然勢必影響債劵市場及融資之企業活動成本。企業之融資或借貸活動,相較於資本之投入,不僅可以增加資金運用之靈活度,並且可以增加利息費用,降低稅基,可作為跨國投資之重要選項之一。
傳統企業依循現金為王之原則,較少融資或借貸之活動。然近年來企業赴海外設廠、抑或進行併購,如可搭配適當地融資或借貸,可讓整體投資有加乘效果, 促進產業升級。然融資或借貸之運用,尤其是關係人之資金貸與,各國均有嚴格規範。我國公司法之第15 條規定, 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例外情況包含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除此之外,跨國企業應於投資或併購時,將下列事項列入財務及稅務成本之考量:
另外資金貸與有時會發生原貸款方因資金需求將原債權折價轉出,此時折價金額,會視為債權購買方之利息收入。又有時集團內關係人間之資金貸與,如因故不再收回原貸與之金額,則原債務人可能會被稅捐機關認定有其他所得,而被徵稅之虞。
總而言之,資金貸與或許為企業投資或併購不可避免之商業活動,但在後BEPS(OECD之税基侵蝕與利潤移轉之行動計畫) 時代,因利息費用之認列可能造成稅基之侵蝕,尤其在關係人之資金貸與之交易,稅捐機關除了前述面向之審查,其移轉訂價查核之力道亦與日俱增,跨國企業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