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瑞鴻資深會計師
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稅制改革也步入新時代,政府積極推動多項民生減稅措施,針對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等多項皆有調整,實質減輕民眾日常生活負擔。同時,遺產稅制度也有新的變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憲法法庭於民國(以下同)113年10月28日第11號判決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之1部分條文違憲,主管機關須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此項判決將對於日後遺產稅課徵帶來重大影響;目前財政部已於114年7月28日發布過渡性作業處理原則,針對高資產族群與家族企業,這項稅制的變動也帶來更多家族傳承與資產規劃的思維與空間。本文將針對115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及高資產族群之傳承議題,彙整相關的稅務政策及其重要變革說明
一、減稅大確幸-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及各項扣除額提升享免稅福利
隨著物價與生活開銷上升,民眾生活成本不斷攀高,財政部公告115年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基本生活費、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標準再度上調,此項調整有助於緩和通膨下的稅負壓力,實質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所得。相關調整如下:
項目 |
115年度(於116年5月申報適用) 單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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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一般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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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1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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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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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 |
2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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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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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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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
5% |
0~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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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10,001~1,3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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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380,001~2,7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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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770,001~5,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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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5,190,001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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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 |
退職所得額為0 |
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
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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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為所得額 |
超過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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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
89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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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
7,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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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
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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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
37,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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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舉例此次調整,各種情境之綜合所得稅年所得免稅門檻:
情境 |
單身租屋 |
雙薪租屋 |
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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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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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101,000 |
202,000 |
303,000 |
454,500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136,000 |
272,000 |
272,000 |
272,000 |
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27,000 |
454,000 |
454,000 |
454,000 |
特別扣除額-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180,000 |
180,000 |
- |
- |
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 |
- |
150,000 |
150,000 |
特別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 |
- |
- |
- |
120,000 |
扣除額總計 |
644,000 |
1,108,000 |
1,179,000 |
1,450,500 |
綜觀115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修改重點,本次調整仍屬隨物價指數修正,進而調高相關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核心目標在於透過稅制工具回應當前社會面臨的雙重壓力,整體政策方向兼顧通膨下的生活成本上升壓力及少子化與高齡化所帶來的照護挑戰,期望可有效減輕家庭整體稅負壓力、降低跨世代的經濟壓力,提升中低所得家庭的可支配所得,使其在物價上漲與生活成本增加的環境下仍能維持基本生活品質,使更多家庭能實質感受到稅制改革所帶來之紅利,並朝向建構更公平、更具包容性與更友善之稅制環境穩健邁進。
二、遺產稅新規:配偶贈與財產擬制併入課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適用
另一方面,遺產及贈與稅制度亦有新變化。113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第11號判決【擬制遺產課稅案】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並指出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條之1部分條文等相關規定。有鑑於此,財政部已於114年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就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所涉擬制遺產稅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等有一致性準據,簡單的來說,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8日後過世的繼承案件,或是被繼承人在113年10月28日前過世,但稅局尚未核定或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的案件,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配合修正公布施行日之前一日皆適用前開處理原則。簡單的來說,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法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下稱擬制遺產),過往針對這部分的遺產稅額是由全體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義務,但在該處理原則下,稽徵機關應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且稽徵機關計算本法第17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範圍之限制;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該條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遺產稅額類別 |
納稅義務人 |
計算方式 |
配偶擬制遺產稅額 |
配偶 |
全案遺產稅額*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遺產總額) |
其他遺產稅額 |
全體繼承人 |
全案遺產稅額* (其他遺產/遺產總額) |
整體而言,憲法法庭第 11 號判決,促使遺產及贈與稅法重新釐清規定,明確指出被繼承人於過世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該稅款應由配偶負擔之義務,補強了過往稅制執行上的法律漏洞,提升制度之公平性。而此判決所帶來的影響牽動著未來家族財產分配、稅務責任以及傳承架構設計之思維與方向。面對此項稅制變革,建議採取「提前整理、積極審視、謹慎規劃、保持彈性」的策略,藉此降低制度調整對家族造成的衝擊。此外,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尚未正式修法完成,過渡期間需依相關處理原則審慎因應,同時並應與稅務專家專業保持密切合作,定期追蹤法令修正動向,適時檢視及調整既有架構,確保家族資產移轉都能兼顧法律風險、稅務效率與家族長期利益。及早盤點家族資產現況、掌握可適用權利並彈性調整,將更能因應制度變動,掌握財富規劃與決策的主導權,真正實現財富永續與家族傳承的長遠目標。
三、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開啟家族資產傳承新頁章
面對全球資本版圖的重組與亞洲資產管理需求的快速成長,台灣資產管理環境正加速朝國際化邁進,為強化台灣在區域財富管理市場的競爭力,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稱亞資)政策,期望透過制度鬆綁與跨境資金管理機制的完善,吸引更多高資產家族及跨境資金落地台灣。
隨著台灣正朝向區域性的資產管理樞紐發展,高資產家族在跨境投資、法遵管理與世代傳承方面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亞資高雄專區,不僅可為高資產客戶提供全球資產配置建議與市場趨勢分析,協助掌握投資機會,實現資產的全球化布局,同時,面對日益複雜的法遵、稅務與傳承議題時,更可整合跨領域資源,建立專屬家族辦公室團隊:
透過協同外部顧問,家族辦公室整合了金融、法律、稅務及投資等資源,打造財富傳承與永續治理架構。不僅能提升資產運用效率,更可加強家族治理效果,確保家族價值與資產得以永續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