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江育維資深會計師、楊俐珊協理、游逸芳資深經理、莊惠婷資深經理
前言
臺灣工作年齡人口逐年下降,國際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人才外流與短缺問題愈加嚴峻。為迅速鬆綁外國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的相關規範,國發會及相關部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6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2月8日施行。該法透過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的簽證、工作與居留規定,並優化保險、稅務、退休等制度,打造更友善的工作與生活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長期發展,進而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轉型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人才市場的激烈競爭及臺灣產業轉型的發展需求,該法於110年進行二次修正,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相關規定。為持續強化臺灣在全球人才市場的吸引力,並呼應政府推動五大策略產業、人工智慧及淨零轉型等政策,行政院於114年5月29日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放寬永久居留申請要件,以及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期望建構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法制環境,實現全球人才匯聚臺灣的目標。該修正草案已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將分別於115年1月1日及6月30日施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的適用及挑戰
依據修正後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符合資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來臺工作者,可享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以下稱「特專租稅優惠」)。自其首次於臺灣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內,每一居留滿183日的年度中,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可享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須併計課徵基本稅額的規定。
另依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外籍人士適用特專租稅優惠的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適用條件
外籍人士須同時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所列3項條件,方可申請適用特專租稅優惠:
二、應備文件
符合上述3項條件者,應於辦理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以下文件申請適⽤特專租稅優惠:
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臺居留之證明文件。
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核准在臺居留,且其居留原因並非從事專業工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示其原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以下稱「外特專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
3. 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所從事工作內容之文件。
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修正,財政部已於115年10月31日預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增訂3項彈性措施,並因應實務需求以吸引更多高階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包括擴大專業人才適用領域、放寬一般聘僱許可的銜接規定,以及明定申請期限與補正機制,以使租稅優惠更貼近外籍人士之實際需求。
縱使臺灣相關主管機關歷年來經過上述數次修法,但外籍人士在申請特專租稅優惠過程中,實務上常會遇到以下爭議與困難:
一、申請資格的認定
資格認定一直是外籍人士普遍關注的爭議焦點,其中最常出現的問題為是否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臺居留」之條件。此處所稱因⼯作⽽「⾸次」核准在臺居留,是指外籍⼈⼠第⼀次來臺⼯作時,即以特殊專⻑身份申請並取得就業⾦卡或外特專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若外籍⼈⼠先以⼀般⼯作許可及居留許可來臺⼯作⼀段時間,之後才申請就業⾦卡或外特專工作許可,即不符合上述「⾸次」的規定。
實務上由於外特專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的審核時間較長,外籍人士為儘速取得合法工作資格,常會先申請一般工作許可與居留證,待取得後再轉換為外特專工作許可或金卡。然而,一旦先以一般工作許可取得居留證,即不再符合特專租稅優惠所要求的「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臺居留」之資格,因此無法享受租稅優惠。
針對此一實務困境,近期修法已有明確回應。財政部於前述預告修正的草案中,新增第3條第4項規定:若外籍人士在申請外特專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時,或於其後另行申請一般工作許可,只要於取得外特專工作許可或金卡時,仍依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即可視為自取得一般工作許可之日,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此項修法將有效放寬既有認定標準,能有效解決過往申請時間差所造成的資格受限問題,並提供更貼近實務、也更友善的資格認定方式。
二、申請特專租稅優惠所需文件的準備
外籍⼈⼠的聘僱合約所列薪資所得往往僅包含基本薪資,未涵蓋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項目,導致與最終申請特專租稅優惠時的薪資所得有差距,進而引發外僑股疑慮。建議外籍人士於提出申請時,同步檢附公司出具之「所得差異說明函」,說明合約薪資與實際所得之差異來源,藉此降低審查風險,並提升申請效率。
外人聘僱實務議題
為招攬更多國際頂尖專業人才,上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4年9月24日經立法院修正,並預計於115年1月1日起實施(部分條文定於115年6月30日起施行),放寬工作、居留相關規定及強化社會保障制度,以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法制環境,並實現將全球頂尖人才匯聚臺灣的目標。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擴大專業工作適用對象,例如:增列「環境」、「生技」領域。另外,放寬於臺灣畢業之僑外生、世界前200名大學之畢業生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得在臺自由工作權利。原現行規定世界前500名大學畢業大學生可免除2年工作經驗,放寬為世界前1,500名大學。
二、 將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由現行最長6個月,延長至2年。
三、 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資格規定,例如: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年所得新臺幣600萬元以上者)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
四、 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例如:外國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放寬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就業保險;及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符合居住滿10年等條件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依親眷屬,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
有別於以往外國人需先在臺灣找到工作,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始能在臺灣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臺灣從事專業工作者,可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規定,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無須綁定雇主。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得免申請居留簽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可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
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係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所需前述專業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二、 應備文件:
然而,雇主於申請工作許可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申請就業金卡時,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困境及挑戰如下:
一、 特定國家文件驗證需求
依勞動部要求,如申請文件遇有於特定國家(如:阿富汗、阿爾及 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 來西亞、印尼等)製作之文件,於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時,需先送臺灣駐外館處驗證。然而,臺灣於各地駐外館處對於文件驗證申請要求不盡相同,有些地區申請程序甚至較為繁瑣,與政府想要便利外國專業人才來台覓職或工作之美意有所違背。
二、 外國人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
外國人之出生地為中國大陸地區,且原具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於申請居留簽證時,臺灣駐外單位通常會要求申請人除應檢附符合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旅居海外四年以上之佐證文件(例如護照入出境紀錄及僑居地之權責機關開立之入出境證明)外,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喪失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例如:未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籍證明書或是中國大陸駐外使館核發不具中國大陸(國)籍證明書。實務上,多數申請人已旅居海外數年,需至中國大陸申請未設籍證明有一定難度,且只有少數中國大陸駐外使館有提供申請不具中國大陸(國)籍證明書,許多外國人則因此放棄來臺灣覓職或工作的計畫。
中國大陸人士來臺實務議題
中國大陸人士來臺相關規範自疫情後逐步鬆綁,目前屬於相對開放的申請類別,惟在實務操作上,不僅需要掌握現行法規,也須密切留意主管機關對不同類型申請的審查趨勢。
一、 目前開放的項目:
目前主要開放的類別包括:依親與探親、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商務研習(含受訓、參展及觀展等)。
二、 目前限制開放的項目:
部分特定產業的研習活動、短期商務交流或短期專業活動,目前仍屬限制開放類別。此類案件需以專案方式申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合專案申請條件。
申請流程分為兩個階段:
主管機關審查時主要著重於:
此外,部分短期非商務性質活動,或涉及具敏感背景、敏感領域的申請人,主管機關會採取較嚴格的逐案審查,必要時甚至不受理。因此,在判斷案件可行性時,事前確認申請目的與申請人背景十分重要。
實務上較常遇到的問題包括文件準備不完整、申請人資格認定不明確、行程與核准期間不符、補件要求頻繁,以及審查期延長等。例如,有些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格式與主管機關要求不一致,或未能注意需提交由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及內容要求。移民機構或申請單位宜提前提供標準化的文件清單與範本,以減少因格式不符導致的退件。
另一方面,申請人是否符合法規所列舉的開放項目,也是主管機關最重視的一環。如果申請目的落在灰色地帶,建議先向主管機關窗口諮詢,確定申請方向是否可行,避免送件後被退件。至於行程安排方面,由於核准期間多會依活動實質天數核定,有時規劃的停留天數較長,主管機關可能不予全數核准,這時需要調整行程或提供補充說明。
最後,補件與審查期延長也是常見狀況。主管機關可能因申請內容與申請類別不符而要求追加資料,或因案件量較大而延長審查時間。面對這類情況,移民機構或申請單位應快速整理補件內容,並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說明案件急迫性,以確保作業時程不受太大影響。
綜合以上,處理中國大陸人士來台申請需要掌握法規、政策動向與實務操作的綜合能力。透過提前規劃、完整文件準備與積極與主管機關溝通,通常都能有效提升審查效率並降低退件風險。
勤業眾信觀點
一、財政部於今年10月底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修正草案中,放寬特專租稅優惠的資格認定。根據此次修正內容,外籍人士在申請外特專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時,若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一般工作許可,只要是基於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則其於取得外特專工作許可或金卡時,其資格可追溯至取得一般工作許可之日,視同自該日起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認定。
然而,鑑於外籍人士自始即依同一聘僱合約從事相同專業工作,若其在申請外特專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前已先行取得一般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卻因此被認定不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臺居留」之要件,此做法是否與主管機關原本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政策意圖有所偏離,並可能削弱整體政策效益?
二、財政部擬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5條第1項增訂規定:「未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依此規定,若外籍人士未在結算申報期限內同步提出租稅優惠申請,即使日後辦理自動補申報或更正原申報重新申請特專租稅優惠,仍將喪失適用資格。
惟財政部目前尚未明確界定「離境」的判斷基準,實務上仍由各地稽徵機關自行認定,容易造成納稅義務人對離境申報時點理解不同,而未能於「申報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進而影響其享受租稅優惠的權益。若離境前薪資所得尚無法最終確認,納稅義務人該如何完成離境申報,並同時確保能於期限內提出租稅優惠申請,亦為實務上需要審慎衡量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