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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節稅技巧

2026年趨勢解析《稅務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盧在龍副總經理、林宜薇協理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法令已實施數年,此租稅優惠鼓勵企業資本性投資於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以帶動台灣產業發展及活絡經濟循環,使企業在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同時,也能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以減輕資金壓力。惟由於實務上發現企業在適用此項租稅優惠時,因不諳相關細節規定而遭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認列、補稅並加計利息,因此,本文將彙總需注意之法令限制及申報細節,提醒企業多加留意以免喪失得享有之租稅權益。

■ 適用要件及申請程序

投資期限

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從事實質投資,例如113年度盈餘,須於114/1/1-116/12/31之三年內完成投資者,始可申報為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金額門檻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須達新臺幣100萬元

實質投資範圍

興建或購置
建築物

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擴建建築物而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
軟硬體設備

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增添檢修設備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技術

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限制規定

1. 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 企業將上列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項目,在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而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部分,則需依規定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另有關三年管制期間之計算,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年;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為申請更正重行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算三年。

申報適用程序

企業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並應依申報書格式填報暨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退稅申請程序

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需檢附之
投資證明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 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
  • 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 申報實務停看聽,掌握節稅技巧一點都不難

以下彙總申報應留意之細節及實務上常見之申報錯誤情況,避免因一不留意而喪失得享有之節稅權益!

  • 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113及114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800萬元、500萬元及1,0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5年6月3日支付訂金40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於115年8月22日交貨並支付尾款1,60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2,0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5年度,而112、113及114年度之盈餘如於115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2、113及114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5年6月3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112及11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800萬元及500萬元列為計算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嗣後再於116年度5月辦理11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700萬元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列示如下:

盈餘發生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未分配盈餘

800萬元

500萬元

1,000萬元

減: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減除金額

(800萬元)

(500萬元)

(700萬元)

減除實質投資後之未分配盈餘(A)

0

0

300萬元

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A*5%)

0

0

15萬

 

  • 投資日認定錯誤

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建築物

  • 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 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軟硬體設備

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技術

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述規定認定之。

 

營利事業應審慎留意投資日之認定,舉例來說,乙公司以2,000萬元投資興建新廠房,擬主張以113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因此投資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乙公司雖於116年11月30日順利興建完成,惟俟於117年1月15日始取得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是以,由於投資完成日(117年1月15日)已超過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114年度~116年度),因此乙公司不得將此筆投資項目更正申報為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對乙公司而言,若114年度或115年度尚有未分配盈餘,則此筆投資項目可列報為114年度或115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除應留意前述「投資日」之規定外,營利事業應留意實質投資之「支付日」亦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例如乙公司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0萬元(已扣除前述不符規定之2,000萬元),惟稅局查核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之交貨日(即投資日)在114年1月10日雖符合規定,惟有部分1,500萬元款項之付款日為113年12月30日,由於支付日未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114年度~116年度),因此稅局核定此不得列為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予以剔除補稅。

以下列舉不同情境下得列報為113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情況:

投資日(交貨日)

投資金額–訂金
500萬支付日

投資金額–餘款1,000萬支付日

得列為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說明

113/12/28

113/10/9

114/1/3

0元

投資日113/12/28未在114年度~116年度

115/5/22

113/12/20

115/5/22

1,000萬元

訂金500萬元支付日未在114年度~116年度

116/6/30

115/3/3

116/6/30

1,500萬元

-

116/12/31

116/11/15

117/1/5

500萬元

尾款1,000萬元支付日未在114年度~116年度

 

  • 列報非屬資本支出之投資項目

非屬資本支出之項目,不得適用產創第23條之3租稅優惠。舉例來說,丙公司列報購置軟體設備投資支出300萬元,惟經稅局查核發現發票內容為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用,因非屬資本支出,因此遭稅局調整減列300萬元。除前述軟體更新費用不符規定外,若支出係列為修繕費或其他費用項下之零星雜項購置,由於亦非屬資本支出之性質,故亦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列報非供自行使用之投資項目

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投資支出,不得適用產創第23條之3租稅優惠。舉例來說,丁公司列報購置10台機器設備投資支出3,600萬元,惟經稅局查核發現,其中4台設備1,440萬元係送交大陸地區子公司使用,因非供丁公司自行生產使用,因此遭稅局調整減列1,440萬元。

另一實務案例,戊公司列報購置建築物投資支出5,000萬元,惟經稅局查核發現,戊公司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已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不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5,000萬元遭全數剔除,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 進項稅額列為投資支出成本

進項稅額不得列報為投資支出成本。舉例來說,己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588萬元,惟經稅局查核發現,其投資支出金額包含進項稅額28萬元,由於進項稅額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遭稅局核定調整未分配盈餘減項減列28萬元。

  • 支出金額未扣除政府補助款

營利事業若有申請政府補助,應留意申報支出金額不包括取得之政府補助款,且申報支出金額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須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要件。

舉例來說,庚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120萬元,惟經稅局查核發現,庚公司購買此項設備有取得政府補助款30萬元,由於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為90萬元,未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須達100萬元之門檻,因此核定庚公司申報之實質投資支出全數剔除,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

以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出租資產有「單純租賃」與「租售」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單純租賃」,係由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而約滿後收回資產,此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因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營業租賃,並未變更業務使用目的,因此得申請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第二種情形為「租售」,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無條件取得所有權或以明顯低於市價承購,因該資產之風險報酬幾乎已全部移轉予承租人,屬融資租賃,其經濟實質同於出售,因此不得申請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 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應依規定計算屬不得減除之土地價款

購買土地之支出項目,不得適用產創第23條之3租稅優惠。若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時未劃分房地個別價款,且房屋無查得時價時,房屋之購置價款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稅)/(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而土地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舉例來說,辛公司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向其他營利事業購買不動產供辦公處所使用之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0萬元,經稅局查核發現,此8,000萬元係房地總價,基於房屋無查得時價,因而稅局乃按土地公告現值1,975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1,975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25萬元(含營業稅25萬元)總額2,500萬元之比例,計算屬土地購買價款為6,320萬元【8,000萬元×〔1,975萬元/(1,975萬元+525萬元)〕】。此土地購買價款依規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因此遭稅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320萬元,補徵稅額316萬元(6,320萬元×稅率5%)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列報不符規定之租賃改良物支出

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之支出,其中如可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者(如冷暖氣設備),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他租賃物整修支出若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者,則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舉例來說,辰公司向他人承租辦公室,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800萬元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經稅局查核發現,此800萬元無法個別辨認有屬於設備之性質及金額,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800萬元遭全數剔除,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政府為提升台灣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因而訂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對營利事業而言,此法令規定讓企業投入資金不僅能改善經營效益或達到轉型升級之需求,還可享有未分配盈餘稅減免之租稅優惠,此實屬門檻低且易取得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在適用此項租稅優惠時,若能針對前述整理之相關細節多加留意,應能確保維護自身之租稅權益,達到投資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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