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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開立陷阱,營利事業注意到了嗎?

2026年趨勢解析《稅務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李惠先資深會計師、王昭悌協理

 

營利事業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可能遭處罰鍰。然而,營利事業所有的收入都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在沒有認列收入的情境,就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嗎? 本文將彙整營利事業常見之開立統一發票陷阱或誤區,以及相關判斷原則與重點。

一、賠償收入或違約金收入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雖然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並非所有名為「賠償收入」者都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賠償收入或違約金收入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取決於其是否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之行為。若因銷售行為所衍生者,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非銷售行為所衍生者而與銷售無關,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自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謹舉例如下,以便於讀者理解:

舉例

判斷其性質

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1.  甲公司出租房屋予承租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向承租人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

甲公司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係由其出租交易所衍生,故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

2. 乙運輸公司承運丙公司的貨物,運送途中發生破損,對丙公司支付賠償款

丙公司收取該賠償款並非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衍生或取得

3. 丁公司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

丁公司收取該賠償收入,並非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衍生或取得

4. 戊公司與他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對方因故違約致無法履行該不動產買賣合約,而依約向對方收取賠償金

戊公司收取之賠償金係因其銷售交易行為所衍生

5. 己公司委由庚公司進行工程,因工程延宕而向庚公司收取之賠償款

己公司收取之賠償款非其銷售交易行為所衍生

6. 辛公司承攬某工程合約,因對方未依約提供施工場地故解約,對方應給付辛公司損害賠償款

辛公司收取之賠償款係其銷售交易行為所衍生

 

二、補助款收入

營利事業常見自上游廠商取得銷售獎勵或自政府取得補助款,針對取得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原則也是看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茲舉例如下供參:

舉例

判斷其性質

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處理方式

1. 營利事業因「進貨」達一定數量而自供應商取得獎勵金

與進貨有關

以進貨折讓方式處理

2. 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獎勵金

與銷貨貨物或勞務有關

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

3. 營利事業自政府取得研發補助,研發成果歸屬該營利事業所有

與銷貨貨物或勞務無關

該項補助款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4. 自政府取得研發補助,研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或由政府及營利事業公同共有

與銷貨貨物或勞務有關

補助款屬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

 

三、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依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因取得營利事業是否屬金融業、以及產生原因,使得是否須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結果有所不同。謹列示數種常見情境下之處理供參。請留意,實務上常見非金融業營利事業間因資金借貸往來,而支付利息,卻取具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交易雙方在營業稅及扣繳處理上均有錯誤,而產生不利後果。此外,營利事業若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屬四章一節營業人者並應開立統一發票。

產生利息收入之營利事業

產生原因或交易

是否課徵營業稅

是否開立統一發票等處理方式

銀行業

資金貸與

銀行業除依特定利息收入依規定得免營業稅外 (例如拆款交易或存放於境外金融機構之利息等),其貸放款利息收入原則應課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非金融業

資金貸與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而給付人應於支付利息時扣繳稅款。

所有營利事業

買賣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公司債、金融券及受益憑證等,所發生之買賣利益及利息收入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亦無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所有營利事業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按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出租人如屬四章一節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四、營利事業未有收入仍須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營利事業除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能產生須開立統一發票義務以外,若涉及營業稅法第3條所規定之「視為銷售」情形,雖帳上未有收入之認列,亦可能有須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

例如,營利事業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其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1. 營利事業購入或取得該等貨物時,尚非為了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目的,因此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那麼在將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應納入營業稅申報,而該張發票之進項稅額,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 營利事業購入或取得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其進項稅額業已作為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處理,則在實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給他人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此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移轉給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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