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馬來西亞稅局(the 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於2025年1月28日發布《電子發票(e-Invoice)指南第4.1版(electronic invoices Guideline Version 4.1)》及《電子發票特別指南第4.0版(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0)》後,馬來西亞稅局復於2025年2月21日公布上揭指南之更新版,即《電子發票指南第4.2版》 及《電子發票特別指南第4.1版》。
修訂重點主要係更新電子發票機制之實施時程表以及進口貨物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self-billed e-invoices)之開立期限,彙整如下:
1. 電子發票機制之實施時程表
適用之納稅義務人 |
實施日期 |
寬限期(針對合併電子發票/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之開立) |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1 億令吉之納稅義務人 |
2024年8月1日
|
2024年8月1日至 |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2,500萬令吉但不超過 1 億令吉之納稅義務人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月1日至 |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50萬令吉但不超過 2,500萬令吉之納稅義務人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7月1日至 |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15萬令吉但不超過 50萬令吉的納稅義務人*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月1日至 |
(*)年營業額未達15萬令吉中小型及微型企業(MSMEs)仍維持免適用電子發票機制,但符合《常見問答集》(FAQ)第 87條所列標準之納稅義務人除外。
對於 2023 至 2024 年開始營運之新企業或業務活動,其年營業額或收入為以下情形時,電子發票實施之日期分別如下:
對於 2025 年與之後年度開始營運之新企業或新業務活動,電子發票機制之實施日期為 2026 年 1 月 1 日,或自新增之業務活動開始營運日起適用。
2. 馬來西亞買方向國外供應商購買並進口至馬來西亞之貨品需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之時點
馬來西亞買方最遲應於清關程序完成當月後的第二個月月底前,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據此,馬來西亞買方將可有額外一個月的時間安排開立自助開立式電子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