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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新獎勵框架(NIF)」實施進度更新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陳香妮經理

 

製造業已正式適用新獎勵措施框架(NIF)

馬來西亞投資貿易及工業部(MITI)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對製造業實施「新獎勵措施框架」(New Incentive Framework; NIF)。亦即,凡於2026年3月1日當日或之後提出之製造業獎勵申請,均適用 NIF;依「1986年投資促進法」提出之製造業獎勵申請,則不再受理。

NIF 為符合條件之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公司提供稅務獎勵,目的在於使馬來西亞之國家發展重點與新興國際標準接軌,包括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Pillar Two)規則。製造業 NIF 之相關作業指引(Guidelines)及常見問答(FAQ)亦已同步發布。

先前獎勵架構下,獎勵資格及額度主要依「1986年投資促進法」(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所列之獎勵發展活動、產品清單及各項獎勵規定之適用條件認定。NIF 則改變原先以法定清單為基礎之認定方式,改採分級評估,並將投資成果作為核定獎勵之重要依據。

NIF 之實施係配合馬來西亞兩項國家關鍵策略:其一為以國家投資願景(National Investment Aspirations, NIA)為基礎之新投資政策;其二為《2030新工業大藍圖》(New Industrial Master Plan 2030, NIMP 2030)。未來獎勵資格及額度,將依既定分級標準及投資案對國家策略成果之貢獻決定,並透過「NIA 評分卡」(NIA Scorecard)進行衡量。

一、適用之製造業類別

從事下列製造業類別之公司,可依 NIF 申請相關獎勵:

  • 電機與電子(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E)
  • 化學品及化學製品
  • 製藥
  • 醫療器材
  • 航太
  • 機械與設備(Machinery and Equipment, M&E)
  • 汽車
  • 石油產品與石化產品
  • 油脂化學品(Oleochemicals)及其衍生物
  • 食品製造與加工
  • 木材、紙業與家具
  • 紡織、成衣與鞋類
  • 策略性礦物相關產品
  • 橡膠相關產品
  • 金屬

二、NIF 提供之獎勵類型

在 NIF 架構下,適格公司可依規定條件及審查要求申請投資稅務獎勵,但下列獎勵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享有:

A. 「優惠稅率」(Special Tax Rate; STR)
對公司應稅所得適用較低之公司所得稅率(馬來西亞一般公司所得稅率為24%)。

B. 「投資抵減」(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TA)
以資本支出為基礎之獎勵,允許公司按其合格資本支出(Qualifying Capital Expenditure)之一定比例,自法定應稅所得中扣抵。

NIF 採分級(Tier)獎勵制度。申請經核准後,公司將依其符合既定條件之程度,取得相應層級之獎勵。FAQ 列示之獎勵範例如下(實際適用內容仍以 NIA 評分卡審核結果為準):

  • Tier 1 STR:5年適用 5% 公司所得稅率。
  • Tier 2 STR:5年適用 10% 公司所得稅率。
  • Tier 1 ITA:於5年期間內發生之合格資本支出,得給予 100% 投資抵減額度,且各課稅年度可全額抵減 100% 之應稅所得。
  • Tier 2 ITA:於5年期間內發生之合格資本支出,得給予 60% 投資抵減額度,且各課稅年度最高可抵減 70% 之應稅所得。

就適用條件而言,Tier 2 須符合「原則性核准函」(Principle Approval Letter)所載之所有最低適用條件。Tier 1 除須符合最低適用條件外,尚須達成核准函所列之額外條件。

三、NIA 評分卡(NIA Scorecard)

NIA 評分卡為衡量公司投入程度及達成預期成果潛力之核心評估工具,其評估基準源自 NIA 六大策略支柱。評分卡涵蓋多項績效指標,主要包括下列面向:

  • 提升經濟複雜度
  • 創造高附加價值就業機會
  • 深化國內產業連結
  • 推動新興與既有產業聚落發展
  • 促進更具包容性的發展
  • 強化永續發展作為

申請過程中,各項指標將分別計分,並彙總判定投資案之整體投資品質等級。最終稅務獎勵額度將依品質分數決定,以使對國家經濟影響較高之投資案獲得較高程度之支持。

四、其他獎勵措施之適用關係

除「1986年投資促進法」所規範之獎勵外,其他既有獎勵方案,例如 Johor-Singapore Special Economic Zone( JSSEZ)、Digital Ecosystem Acceleration (DESAC)、Global Services Hub 稅務獎勵、及 Reinvestment NIMP 2030 等,仍可依各方案指引所定申請期限繼續提出申請。惟 NIF 所提供之獎勵,不得與「1967年所得稅法」附表7A規定之再投資抵減(reinvestment allowance)同時適用。

在 NIF 實施前,已依「1986年投資促進法」或「1967年所得稅法」既有方案取得核准之公司,仍可依原核准條件繼續享有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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