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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稅務新動向》菲律賓-國稅局發布非居民數位服務供應商增值稅遵循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菲律賓國稅局於2025年7月29日發布第78-2025號法規 ( 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 No. 78-2025),說明非居民數位服務供應商(Nonresident digital service providers) 透過「數位服務增值稅入口網站https://vds.bir.gov.ph/」 進行增值稅註冊、申報以及納稅之相關指南與程序。自2025年6月2日起,非居民數位服務供應商提供菲律賓境內使用之所有數位服務,皆須課徵 12% 增值稅。

註冊和建立帳號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須透過數位服務增值稅入口網站,或透過其在菲律賓當地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註冊,尚未向菲律賓國稅局完成註冊的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必須透過線上註冊更新系統(Online Registration and Update System)進行註冊,該系統亦可用於更新其註冊詳細資料和其他相關資訊。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若委託菲律賓境內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增值稅相關遵循作業,必須於委託日後 30 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 rdo39_vds@bir.gov.ph以正式通知菲律賓國稅局。委託境內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行為並不構成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被視為是菲律賓當地經營業務之「居民外國公司(resident foreign corporation)」

增值稅申報與繳納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須在每課稅季度結束後的次月第25日前(GMT+8),透過數位服務增值稅入口網站提交增值稅申報書,並繳納應納稅額。繳納稅額亦須透由該入口網站整合之支付管道,或按照菲律賓國稅局規定之方式進行。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必須登入該入口網站,並按照使用者指南所述之程序,輸入必要資料以完成 BIR編號2550-DS表格之申報以及繳納應納稅額。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須嚴格遵循使用者指南中的指示與說明,以確保付款可正確入帳。增值稅應在法定期限內,連同申報表提交時一併完成繳納,以避免產生額外費用、罰金與利息。

增值稅退稅

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不得要求退還錯誤繳納之增值稅;然而,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可修改先前申報之BIR編號2550-DS表格,以反映溢繳稅款。溢繳稅額將可結轉至後續課稅季度抵減未來應納之增值稅。

國稅局將針對稅務申報資訊進行查核

菲律賓國稅局得使用第三方資訊或其他來源進行查核,以判斷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是否正確申報其銷售額以及客戶之銷售額。若菲律賓國稅局發現任何申報之差異,將通知非居住數位服務供應商,並提供其自願更正申報之機會。

如有虛假陳述、未依規定提交增值稅申報表、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增值稅等情形,則將處以額外費用或利息及罰款,且在必要時,亦將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封鎖網站。未能糾正申報差異者,亦可能根據 《2025 年第 003 號稅務規定》(Revenue Regulations No. 003-2025) 第 12 條(暫停營業)以及第 13 條(罰則)規定進行行政與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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