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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稅務新動向》紐西蘭-允許特定進口商以合理預估價格作為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紐西蘭海關持續將重點放在稅務遵循合規之查核,因此,對於進口商品涉及進口後調整(例如權利金、授權金或移轉訂價安排)的企業而言,正確評估紐西蘭跨境貨物之完稅價格顯得格外重要。

「暫定價格機制(Provisional Values Scheme)允許無法於進口時確定貨物完稅價格,或預期進口後完稅價格將發生變動(例如因移轉訂價調整或權利金安排)之進口商,得以「合理預估價格」作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一旦進口商加入暫定價格機制,即須將進口報單中以暫定估計價格申報之金額與最終實際價格進行核對與調整。如調整結果為溢繳關稅的情形,進口商得向海關申請退稅;反之,若為少繳關稅及貨物及服務稅(GST)之情形,則進口商將無需支付任何罰金或利息。

暫定價格機制之適用範圍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進口商即可自動符合適用暫定價格機制之資格:

1.移轉訂價

進口商已自紐西蘭國稅局(Inland Revenue)取得以下任一文件:

  • 單邊預先訂價協議(un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 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或
  • 多邊預先訂價協議(mult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2.授權金與權利金

  • 進口商係採交易價格法計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權利金與授權報酬包含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內;且
  • 上述金額僅能在貨物進口後方可確定。

3.後續收益(Further proceeds)

  • 進口商以交易價格法來決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但於進口報關時,並未能確定後續銷售收益之最終金額。

符合上述自動適用條件之進口商,仍須於實際進口前以「PVL」標記向海關事先申報其欲採用暫定價格機制。如不符合上述三項條件者,亦可向海關提出個案申請適用暫定價格機制。

暫定價格機制之好處

加入暫定價格機制之進口商可先以「合理估計」之「暫定價格」辦理貨物進口,並於可在會計年度結束日起12個月內完成實際金額與暫估金額之核對與調整。此制度提供進口商足夠時間進行年終價格調整,且即便最終調節結果顯示少繳相關關稅,亦無需支付利息或罰鍰。若無此制度保障,進口商若在進口後產生額外成本,且申報金額與實際金額有重大差異時,可能需向海關自動揭露(voluntary disclosure)。

更廣泛之影響

鑒於紐西蘭高等法院於 Chief Executive of 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 v. Country Road Clothing (NZ) Limited [2024] NZHC 1696 一案中之裁定,進口商應更留意貨物進口後產生之各項費用,並審慎評估是否已如實反映於申報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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