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資深會計師、蕭卓翎協理
俗話說:「不要把所有的雞蛋全都放在一個籃子裡」,為了分散投資風險,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型基金」)應運而生,並在近年來逐漸成為投資人青睞的熱門投資工具。相較於同樣由「一籃子證券」組成的「共同基金」,「指數型基金」則是追蹤特定市場指數的表現,投資於該指數中的全部或部分成分股(或債券),以期達到與指數相近的報酬率。ETF按其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國內股票型ETF、國外股票型ETF及債券型ETF等類型,而其所得的課稅規定亦有所差異。
財政部為讓民眾了解投資ETF相關課稅規定,多著重於「個人」投資之規範,本文則聚焦於「營利事業」投資ETF的稅務處理,就其所取得之各項所得逐項辨認其相應之課稅規定,以協助企業妥善申報適法遵循。
一、 ETF收益分配的課稅規定
(一)營利事業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國內期貨信託事業依法在台募集發行及上市交易之ETF,其投資標的可能是:國內股票、國外股票、債券、商品、或連結至國外某一檔ETF等。ETF收益分配將依其所得類別而適用不同之課稅規定:
1. 股利/營利所得:
國內股票型ETF,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所得代碼54C),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國外股票型ETF,投資標的為國外股票,所取得之海外股利所得(所得代碼71)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投資標的其屬大陸地區者,獲配之投資收益(所得代碼71)則應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計入納稅。
2. 利息所得:
投資國內債券型ETF或者是投資於國內其他類型之ETF因有保留資金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可能產生之利息所得類型有: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所得代碼5A)、境內其他利息所得(所得代碼5B)或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所得代碼61D),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至於投資國外ETF取得之利息所得(所得代碼73)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投資標的其屬大陸地區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所得代碼73)則應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計入納稅。
3. 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
投資國內ETF所取得之所得類型為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所得代碼51I)係股票出借取得之租賃所得,而非固定資產租賃—債券(所得代碼51K)係指債券出借取得之租賃所得,相關收益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至於國外或大陸地區ETF之借券收入,查現行主管稽徵機關雖未對此有進一步之釋疑,惟如有發生前述所得按其所得定性依現行規定應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所得課徵範圍。
4. 財產交易所得:
營利事業投資於股票型ETF,收益分配中屬出售國內ETF成分股所取得之資本利得(所得代碼76W),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其如超過一般所得稅額部分則將有額外基本稅額負擔;至於出售國外ETF成分股所取得之資本利得(所得代碼76),則不適用停徵規定而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其出售之成分股屬大陸地區者,取得之資本利得(所得代碼76)則應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計入納稅。
5. 收益平準金:
為達到「穩定配息」的效果,ETF會從投入資金中,部分轉作收益分配使用,由於收益平準金源自於投資人的本金,非屬所得性質而不必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6. 資本公積:
營利事業投資股票型ETF無論國內或國外,因成分股配發資本公積,其屬投資成本返還而非盈餘性質者,毋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綜上,營利事業取自國內發行ETF所分配之收益,尚非全數逕列入股利收入免稅,而須按其所得類別逐一判斷其課稅規定。為免申報及計算錯誤,營利事業應取得國內投信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通知書,或可參考ETF官網或公開說明書,並核對年度查調所得資料,以確認分配來源與所得性質。茲就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外ETF收益分配之所得類別及其課稅與否彙總如下:
投資標的 |
國內有價證券 |
國外(含大陸地區) 有價證券 |
||
所得類別 |
所得代碼/性質 |
課稅與否 |
所得代碼/性質 |
課稅與否 |
股利所得/營利所得 |
54C(A1)資本公積現金股利 54C (A2)其他現金股利 54C (A3)股票股利 |
否,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課稅 |
71海外股利所得 /大陸地區營利所得 |
是 |
利息所得 |
5A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
是 |
73海外利息所得/大陸地區利息所得 |
是 |
5B境內其他利息所得 |
||||
61D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 |
||||
借券收入 |
51I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股票出借所得) |
是 |
尚不明確,惟應依所得來源地併屬海外所得或大陸所得課稅 |
是 |
51K非固定資產租賃-債券(債券租賃所得) |
||||
財產交易所得 |
76W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
是,應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
76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大陸地區財產交易所得 |
是 |
收益平準金 |
投資成本返還非所得 |
否 |
投資成本返還非所得 |
否 |
免稅資本公積 |
投資成本返還非所得 |
否 |
投資成本返還非所得 |
否 |
(二)實務上國內投資人亦可透過複委託買賣的方式,委由國內證券商代為交易海外的ETF,例如在美國、香港等海外市場掛牌的ETF(如SPY、QQQ等)。企業若直接投資海外ETF並獲得投資收益,除非能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分配款係屬於投資成本返還而非所得性質,否則原則上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全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並申報納稅;若投資標的為大陸地區的ETF,則應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將相關收益計入納稅。
二、 ETF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一)營利事業若投資於國內掛牌上市之ETF,依現行稅法規定,其出售「境內註冊並發行」之基金所獲得之資本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前述所得仍應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若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部分,則將產生額外基本稅額負擔。
(二)營利事業若直接投資由國外基金機構所發行,經台灣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銷售之ETF,由於其登記註冊地非在台灣境內,出售該ETF所獲得之資本利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規定,因此仍須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若為出售大陸地區的ETF,所獲得之資本利得則應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計入納稅。
前述應納所得稅額,如已由國內證券業者或國外基金機構代為扣繳,原則上應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如屬國外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則應計算在未超過法定限額的前提抵扣。此外,若營利事業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因投資ETF所取得之免稅所得,包含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2之期貨交易所得,以及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所得,尚須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辦理,對於可直接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認定;至於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則應依合理分攤基礎計算分攤比例,以正確計算應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之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並據以計算課稅所得。由於ETF投資所得性質種類繁多,如遇有特殊情形,仍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正確申報。
綜上所述,ETF作為一種兼具分散風險與投資效率的金融工具,已成為營利事業流動性資產配置的選項之一。然而,ETF投資標的型態多元,其所產生的各類所得在稅務處理上亦有所不同,營利事業在進行ETF投資時,應審慎辨識各項收益的性質,善用投信公司提供的收益分配通知書及公開資訊,必要時並向專業稅務顧問諮詢,以提升申報正確性與稅務風險控管能力,進而在穩健投資的同時,達成稅務遵循與財務優化的雙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