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盧再龍副總經理、林宜薇協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應收款項,基於是賒銷交易,因此須面臨客戶違約未付款而衍生之呆帳損失,是以財務會計上會依合理之方式提列備抵呆帳,讓損益能合理反映潛在之呆帳風險。惟須注意的是,由於稅務申報法令對得列報之呆帳損失有其特別之規定,因此常見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規定錯誤列報致超過限額,而遭稅務機關補稅並加計利息。
承續3月份稅務專欄「留意呆帳損失認列之判定」,本文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及相關解釋函令,另彙總計算規定之重點及實務上常見之申報錯誤,供營利事業得快速掌握申報呆帳損失之重要規定。
由於備抵呆帳之餘額及沖銷數及會影響備抵呆帳之提列數(即呆帳損失之申報數),因此,營利事業應留意備抵呆帳餘額之計算方式,以及備抵呆帳沖銷數應如何認定。
1. 備抵呆帳餘額之計算方式
原則上營利事業應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為限度,計算得認列之呆帳損失;惟若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高於1%時,則得按其前三年度依法實際列報之呆帳損失比率平均數限度內計算之。
2. 備抵呆帳沖銷數之認定要件
依呆帳損失發生之情境不同,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不同:
(1) 屬於債務人倒閉或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作為申報依據。
(2) 屬於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裁定書、債權憑證或是清算完結證明作為申報依據。
(3) 非屬以上情況且債權逾期滿兩年經催收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作為申報依據。
實務上常見之申報錯誤包括錯誤納入其他債權作為計算提列備抵呆帳之基礎、認列年度錯誤及申報文件不符規定等,說明如下:
1. 錯誤納入其他債權作為計算提列備抵呆帳之基礎
(1) 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惟如代銷商與委託商訂立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依財政部75年5月26日台財稅第7522050號函規定,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2) 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依財政部93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惟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有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情事,包括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取具同條規定證明文件,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3) 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依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購入對他人之債權,由於其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營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且因該債權係等到催討或處分擔保品收回金額超過其購入金額時始認列收益,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惟如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有符合前述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各項無法收回債權之情事,並取具同條規定證明文件,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 認列年度錯誤
如前說明,屬於債權逾期滿兩年且經催收未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若發生債務人以「拒收」之情況退回存證函,則此呆帳費用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年度,而非寄出存證函之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6月30日銷貨500萬元給乙公司,雙方約定於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貨款,惟乙公司遲未付款,因此甲公司於2024年12月27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惟乙公司拒收存證函,因此甲公司於2025年1月10日取得以「拒收」為由而退回之存證函。在此情況下,甲公司應於辦理202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始得列報此呆帳損失500萬元,而非寄出存證函的2024年度。
3. 申報文件不符規定
(1) 留意存證函之收件地址
存證函之收件地址應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若與主管機關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公示之公司地址不符,且未能進一步提示資料以佐證存證函之收件地址確實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則會遭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認列。
(2) 存證函退回形式須符合規定
若存證函寄出後遭退回,應留意僅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始符合申報文件規定。因此,若是取具「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函,會被稅務稽徵機關視為未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而否准認列。
綜上,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除須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亦要謹慎留意並非所有應收款項皆可納入計算備抵呆帳之基礎,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最後亦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之呆帳損失時,千萬別漏了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