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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稅務申報重點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資深會計師、官振進協理

 

隨著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日益增加,長照服務機構在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長照機構的設立型態不同於公司組織,其所遵循稅務申報規定也相對不同,本文將彙整長照機構法人應留意的稅務申報重點,以供從事長照事業經營者參考。

長照機構法人類型

長照機構依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等類型,其中對於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規定應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型態設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規定,長照機構法人包括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二種態樣, 對於社團法人態樣又可再分為「以公益為目的」或「非以公益為目的」兩種,不同態樣的長照機構法人所得稅務申報的規定並不相同,除此,針對長照機構法人所提供照護服務涉及的營業稅議題,本文亦將一併解析如后。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與非公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所得申報大不同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可以免納所得稅;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填寫「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所得稅申報。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則分為以公益為目的與非以公益為目的兩類,其中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跟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一樣,都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以其所得稅課稅規定與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相同。惟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且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結餘可分配予其社員,所以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其本質係具有營利之性質,因此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其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與一般營利事業相同,應於申報所得稅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除了年度終了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年度中間營利事業需辦理的暫繳申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為屬機關或團體所以無須辦理暫繳申報;而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則如一般營利事業規定,需要辦理暫繳申報,而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若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等要件,則可以用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與公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盈虧互抵範圍有限制

另外有關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的適用,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其適用規定因與一般營業事業相同,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等條件,就可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至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對於「銷售貨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所得」當符合一定免稅要件時可以免納所得稅,而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但對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因屬需要繳納所得稅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所得額,按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其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虧損,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是可以比照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亦即該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以後10年,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謹彙整前述長照機構法人所得稅事項如下表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公益目的

非公益目的

所得稅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營利事業

暫繳

免辦理

免辦理

依規定辦理

盈虧互抵

僅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

僅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

未限制

                                         表一

長照機構法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長照機構法人在營業稅上並不因法人型態是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而有區別,而是單純的就長照機構法人所提供之長期照顧相關服務是否構成為營業稅所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課稅範圍,如有,除得符合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對於這些長期照顧服務,按財政部107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600712250號令核釋,其認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之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是屬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的社會福利勞務範圍,如專營該服務之長照機構按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理營業稅之稅籍登記;但長照機構法人如有兼營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之貨物或勞務,則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實務上,長照機構法人常需協助服務對象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等用品並協助更換,其收費方式可能是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一併向服務對象收取,或者依使用量收費需另行向服務對象收取。對於提供照顧服務過程中同時發生之商品銷售行為,是否屬於社會福利勞務的一部份可以免徵營業稅或是屬於獨立的商品銷售活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於108年8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令釋明,因考量長照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紙尿褲及看護墊等用品,係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所以,如將該等用品一併計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則認為屬於社會福利勞務可一併免徵營業稅,若是長照機構法人未將該等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而是另行收取費用,則不論有無差價,都是屬於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屬併計免徵營業稅範圍之勞務,其所購買這些用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無法抵扣。

長照機構法人因設立型態及是否以公益為目的之不同,所適用之所得稅課稅及申報方式尚有不同,又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其交易模式不同對於營業稅法上得否適用免稅規定亦有不同,都是長照機構需要關注的議題,應了解相關稅法規定,除能確保長照機構稅務的合法合規,亦能合理掌握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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