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孟衞資深合夥律師
隨著全球數位化與生成式AI技術快速演進,AI資料中心已由過往單純的資訊設施,升級為支撐數位經濟、科技創新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基礎建設。亞太地區在AI應用普及、主權AI發展、物聯網(IoT)擴張,以及企業持續導入雲端與混合雲架構的驅動下,資料處理與即時運算需求大幅攀升,且受惠於人口規模、數位服務滲透率提升及產業升級需求,AI資料中心之投資正迎來結構性成長浪潮。
在此背景下,為投資AI資料中心而設立合資公司成為常見投資架構,其核心在於結合資金、技術與在地資源,常見安排為由財務型投資人提供資金,並搭配具能源、設備或資料中心營運經驗之技術股東,因此,股東之間為此所成立之合資協議(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尤為重要,JVA中相關重要約定事項包括公司資本額、股東持股比例及持股種類之設計、各股東之貢獻(contribution)、董事席次之指派權、合資公司之管理、股利政策、財務報告等重大資訊之取得權、重大事項之決定權及股權轉讓限制等,以反映股東對報酬、風險分攤與控制權的需求外,並避免未經同意之股權變動影響AI資料中心長期經營穩定性。
然而,僅於合資公司股東間成立JVA架構通常仍不足以支撐AI資料中心之實際運作,合資公司往往需同步與供應商成立相關採購與服務合約,包括統包工程契約(EPC Agreement)、電力採購契約(PPA)、冷卻系統與設備採購合約、雲端與通訊服務合約、運維契約(OMA)、資產管理契約(AMA),以及與承租人成立算力出租契約。此外,因面對AI資料中心與資通訊產業用電快速攀升,主管機關已逐步強化能源使用之管理,故前述相關採購與服務合約,必須高度連結AI資料中心之技術規格與法規遵循要求,例如能源署已於2025年11月修正能源管理法之三項子法,包含《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三項法規,正式將資料中心納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制度,要求5MW以上超大型資料中心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於新建或擴廠前提出能源使用先期規劃並送主管機關審查,且需就資訊設備選用、軟體服務配置、資料管理、冷卻系統、電力系統、能源監控與管理,以及整體能效等七大項目進行檢核,以使資料中心於新設或擴建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優化節能設計提升能效。同時,主管機關亦導入能源使用效率指標(PUE)作為審核標準,要求超大型資料中心之PUE不得高於1.3,主機代管型資料中心不得高於1.4,未達標者將無法通過開發審查。此一規範不僅深刻影響資料中心的設計與設備選型,也直接反映在投資決策與相關採購與服務合約之安排中,使能源效率與永續性成為AI資料中心投資不可忽視的關鍵要素。
總結而言,在能源韌性與算力需求之雙重浪潮下,AI資料中心已成為資本、技術與法規高度交織的投資標的,未來成功的投資模式,將不僅取決於算力規模與市場需求,更仰賴完善的JVA架構、周延的採購與服務合約設計,以及對能源政策與法規趨勢的前瞻掌握,方能在高速成長與高度監管並存的環境中,穩健布局長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