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法律科技創新服務團隊負責人 / 蔡志宏律師
在生成式AI崛起、數位經濟快速轉型的時代,創造力與已成為企業最關鍵的生產要素之一。從研發人員、演算法工程師到文字創作者與內容設計師,這些在職務中不斷產出智慧成果的「智慧勞工」,正站在勞動法與智慧財產法交會的十字路口。當勞工的創意與知識成為企業競爭力的核心,勢必產生許多智慧財產與勞動法之間交會的衝擊。在此背景下,勞動法制與智慧財產保護機制如何調和,以平衡保障兩者,即成為當今社會發展之重要課題。本文將從以下從三個議題,切入呈現兩者交會的具體面貌,讓讀者更能了解兩者之密切關係:如何透過集體協商強化勞工智慧貢獻的保障?企業智財保護與工作自由之衝突如何解決?智慧勞動案件的訴訟策略又如何影響管轄與權利主張?
一、集體協商為智慧勞動注入保障力量:從美國編劇工會談起
2023年,美國編劇工會(WGA)與影視製作公司之間的集體協商,成功為勞工智慧財產權劃下新時代的起點。工會透過團體協約,要求製片公司不得以AI生成內容取代編劇原創作品,並確保AI產出不得作為原始創作素材。更進一步,工會爭取編劇於串流平台分潤制度的合理分配,要求資方提供觀看數據等透明資訊[1]。
在此案例中,「集體協商」不再只是談薪資或工時,而是進一步進入智慧產出的歸屬、報酬分配與AI風險管理的議題。在AI與平台經濟主導的產業中,團體協約或可成為智慧貢獻與數位勞動權益的重要制度槓桿。
對於台灣而言,雖然目前僅少數產業勞工有組成工會組織,但隨著創意與數位經濟型態的擴張,未來「智慧勞工」若能透過團體協商集體主張其創作報酬、資料透明化與AI規範,將有機會在制度上建立新的權利保障框架,使得團體協約成為限制AI濫用、勞資雙方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的重要工具。
二、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當智財保護與工作自由產生衝突
企業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常透過營業秘密制度與競業禁止條款進行布局。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需符合特定要件限制,且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然而,若企業另以《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排除或防止侵害請求權,請求以競業禁止作為排除或防止手段 ,由於沒有明文法定期間及特定要件限制,即可能發生以營業秘密法突破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效果。而在比較法上,也有所謂「不可避免揭露(inevitable disclosure)原則」,用來詮釋在某些特殊產業特性下,競業就職必然無可避免地侵害營業秘密,從而競業禁止將成為保護營業秘密之必要手段。然而,畢竟營業秘密法與勞動基準法,同樣具有法律位階,本無上下之別,究竟何者應該更優先適用?營業秘密保護之矛是否能夠刺穿勞動法對勞工保障之盾?實為智慧財產與勞動交會時之重要核心議題。
以上交會的衝突,並不僅止於想像而已。史上有名的台積電v.s梁孟松乙案,法院面對的正是這樣的問題[2]。最終法院考量梁孟松在離職後之種種行為,認定梁孟松在一定期間內至三星公司就職,確實有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之高度侵害之可能,也准許台積電突破競業禁止期間之保護營業秘密請求。然而,法院也特別強調,於此類型案件,一律適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恐對員工之工作自由造成不當限制。隨著勞權保障的與時俱進,未來此類案件之攻防,也將必然有更加細膩之發展。
企業為保護核心技術無可厚非,但若過度擴張其權利,將使離職勞工長期處於事業限制的狀態,也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格尊嚴。進一步而言,若案件同時涉及競業禁止違反、營業秘密侵害、智慧財產權歸屬與智財報酬未付等多重爭議,將牽動訴訟類型與程序適用。此時,究竟是智慧財產爭議、適用智財法程序;抑或為勞動報酬之爭、適用勞動事件法程序?不同選擇,將影響法院管轄與程序適用,也會成為策略選擇的關鍵。
三、智慧勞動案件的管轄與程序:訴訟策略與制度保障的拉鋸戰
2023年台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智審法」)歷經十四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並於同年8月30日正式施行,為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帶來嶄新面貌。此次修法不僅擴大了律師強制代理的適用範圍,提升案件審理的專業密度,也明確釐清與其他訴訟類型競合時的管轄爭議,進一步鞏固智慧財產法院作為專責審理機關的地位。
雖然根據《智審法》第9條與《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案件細則》第18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勞動事件時,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但究竟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或勞動事件,其實與原告如何擇定並描述其請求權基礎事實至為相關。就以前述的競業禁止的爭議為例,如果員工以聘僱契約中的競業禁止約款違反勞基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這應該是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競業禁止爭議訴訟,並將完全適用勞動事件法;但如果由雇主以競業禁止約款、營業秘密侵害排除規定請求,應該是至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勞動事件,而應屬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並應同時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勞動事件法。換句話說,相同基礎事實的爭議內容,卻可能因爭議的哪一造起訴,以及如何主張訴訟標的,而完全有不同的管轄法院,同時也相異其訴訟程序。此時專業的法律評估及規劃,對於當事人訴訟權益保障,即屬必要。
四、結語:在互放的光亮中尋求制度平衡
當勞動與智慧交會,不僅是權利義務的爭執,更是對制度設計與價值取捨的挑戰。從集體協商的創新實踐,到智慧保護與勞動自由的張力,再到訴訟策略對管轄及程序選擇的深遠影響,皆顯示此交界處需要更細緻的制度對話與實務經驗,唯有持續關注智慧勞動的制度發展,並在訴訟與立法中逐步實現平衡,方能讓這場交會,綻放出屬於這個時代的制度光亮。
智慧財產以及勞動相關法令,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團隊的核心業務。我們相信在此些領域交會時,我們將更能發揮團隊專業優勢,協助在台企業在面對營業秘密保護、技術授權、跨國競爭以及勞工權益保障等挑戰時,更有效運用法律制度保障智慧成果,同時也能確保勞動法遵,而無後顧之憂!
【本文感謝本所羅家曲律師撰擬初稿】
[1] Summary of the 2023 WGA MBA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