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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面對廣告應留意的公平法風險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胡緣緣律師 

隨著政府推廣ESG淨零碳排及資安保護,事業常在廣告強調產品取得環保標章或資安驗證,近年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已裁罰相關標示不實。建議企業對商品標示及廣告行銷積極管理,以免失去消費者信賴或誤踩漂綠(Greenwashing)爭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在商品、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廣告使人誤認商品或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許可,可能違法,且廣告主、薦證者或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可被共同處罰:

一、   廣告內容未即時更正:例如節能標章已逾期失效,或宣稱能源效率等級但已變更較低等級。

二、   誤解認證內容而誤用:例如廣告標註「台灣資安認證」,業者宣稱誤會商品使用的台灣晶片貼有符合NDAA(美國國防授權法案)標示等同於有台灣認證,雖然實際上該產品未完成台灣資訊安全認證檢測及認證。

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高額行政罰鍰責任,且裁罰對外公告有損品牌形象。建議業者於刊登廣告前及刊播期間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方法:

  1. 合約明訂提供真實完整資訊義務:產品重要資訊例如製造方法、品質、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許可等,應要求供應商於買賣合約或訂單中聲明保證其應提供真實、完整且持續正確的產品資訊,資訊提供期間不可短於整體刊播期間。
  2. 持續查核廣告內容正確性與及時更正:事業刊登廣告有真實表示與即時更正兩大義務,不僅於刊登時,廣告刊播期間內亦有確保內容正確性之義務,若刊播後廣告內容有錯誤或變更或已停止銷售商品服務,業者負有即時更正義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
  3. 定期內部教育訓練: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之聊天、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於銷售現場口頭行銷方式均屬公平法禁止廣告不實的範圍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建議至少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以實務案例提升員工的法令遵循知識,與時俱進。

 

聯絡資訊:

台北:

陳盈蓁 合夥律師 ingridchen@deloitte.com.tw

高雄:

陳月秀 資深律師Show,shochen@deloitte.com.tw

胡緣緣 律師Olivia,olhu@deloitt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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