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日商服務 / 原田浩光資深執行副總經理、五十嵐祐介協理
2025(令和7)年12月19日,日本政府執政黨公布2026(令和8)年度稅制改革大綱,並於同年12月26日經內閣會議決議正式通過。本次大綱係基於近期物價上升情勢,以及美國關稅政策對日本內外經濟構造所產生的影響,並以「經濟為本的財政」作為基本方針,提出透過大膽的「危機管理投資」與「成長投資」以實現強勁經濟成長之稅制改革方案(圖一)。
除日本國內媒體廣泛關注之所得稅改革外,政府亦預計導入旨在加速設備投資之促進稅制,以及針對戰略技術領域之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在國際課稅方面,則包括對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2)之必要檢討,以及對海外子公司合併課稅制度(CFC 稅制)相關規定之修正;在消費課稅方面,則針對跨境電子商務課稅之適用範圍進行檢討,並研議導入商品銷售平臺相關課稅制度等。各稅目目前均處於修正內容之討論階段。
本文將就法人課稅、國際課稅及消費課稅等修正案中,赴日投資之台灣企業應特別留意之主要議題予以說明。此外,鑑於未來政局可能發生變動,相關稅制之最終內容與適用仍應以後續正式公布之法令為準。
(圖一)
法人課稅(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
首先,說明新設之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本制度係基於促使企業加強對 AI、量子、生技等國家戰略重要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之政策目的,在既有試驗研究費稅制之外另行設置,並相較於既存制度,被定位為「戰略技術領域型」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
所稱「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的金額」,係指依據重點研究開發計畫所實施之「特定重點研究開發」相關試驗研究費,且須為適用期間內之支出。「特定重點研究開發」係指依《產業技術力強化法》規定所列之重點產業技術,包括 AI・先端機器人、量子、半導體・通信、生技・健康照護、核融合能源、太空相關技術等項目,並就其中符合一定基準、且被認為特別有望及早實現企業化者,取得相關機關之認定者。此外,「特別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的金額」得適用較高之稅額扣除率。此部分係指在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中,屬於與重點產業技術共同研究開發機關共同實施之試驗研究,或委託該等機關進行之試驗研究費用。
關於稅額扣除內容,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得適用 40% 之稅額扣除;而特別重點產業技術試驗研究費則得適用 50% 之扣除率。另扣除額以該事業年度法人稅額之 10% 為上限。若當年度發生超過扣除限度之金額,可結轉三年,並於該事業年度之試驗研究費金額超過前期試驗研究費金額時,得以進行結轉扣除。
適用本稅額扣除之法人限於提出藍色申報書之法人,且須於《產業技術力強化法》修正法施行日起至 2029(令和11)年 3 月 31 日期間內,就重點研究開發計畫取得認定。適用期間自認定之日起至五年屆滿之日為止;惟如計畫期間於五年屆滿前終了,則以認定日起至計畫終了日為止。
另對於適用集團通算制度之法人,有關扣除額上限及結轉扣除適用要件等事項,將以通算集團整體為單位進行檢討,並預計採行必要之措施。
法人課稅(大膽投資促進稅制)
關於法人課稅中與投資相關的優惠稅制之主要創設及修正,「特定生產性向上設備等投資促進稅制」(俗稱「大膽投資促進稅制」)係為實現「強健的經濟」,促進國內高附加價值型設備投資,而於本次修正中新設之制度。本制度之特點在於適用對象涵蓋所有產業,不僅中小企業,大企業亦可能適用。適用時須於 2029 (令和11)年 3 月前取得經濟產業大臣之確認,並於確認日起五年內取得目標資產並投入事業使用。
於稅務優惠方面,於事業供用年度得擇一適用即時折舊或稅額扣除。若選擇稅額扣除,建築物、建築物附屬設備及構築物之扣除率為 4%,其他資產為 7%,相較於其他優惠稅制屬較高水準。
於稅額扣除之情況下,扣除上限為法人稅額之 20%,符合一定要件者亦可將未扣除金額向後結轉三年。「一定的法人」係指就「為因應不可預見的國際經濟情勢急遽變化之計畫」取得認定或確認之法人,惟關於具體內容,稅制改革大綱尚未公布細節。
此外,作為經濟產業大臣之確認基準,示例所列要件包括:
・設備投資額須達 35 億日圓(中小企業等為 5 億日圓)以上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須達 15% 以上
・需記載資金調達方式並取得董事會等決議
・投資內容須屬能增加設備投資之類型
除前述規定外,本稅制亦屬一般所稱之「鞭子稅制」適用範圍。此制度係指於事業年度符合特定基準時,既存優惠措施將不再適用之規範。對於中小企業者等以外之法人而言,於所得較前一年度增加之年度中,如未同時符合「投資額要件」及「加薪要件」之任一年度,即不得適用本稅制。需注意者,以往僅須達成加薪要件或投資額要件之一,即得適用相關優惠;惟鞭子稅制經修正後,現行規範已要求兩項要件均須達成。鑒於過往多數企業乃藉由符合投資額要件通過鞭子稅制判定,而修正後尚須同時達成加薪要件,故企業宜事前與人事單位及管理階層充分協調,以確保能符合雙重要件。
國際課稅(全球最低稅負制相關措施)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係針對年度合併收入達 7.5 億歐元以上之跨國企業集團,要求在各國確保至少 15% 的最低稅率之課稅架構。依據國際協議,日本已導入所得合算規則(Income Inclusion Rule:IIR)、低課稅所得規則(Undertaxed Profits Rule:UTPR)以及國內最低課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其中,IIR 已於2023(令和 5)年度稅制改正中完成立法,而 UTPR 與 QDMTT 則於2025(令和 7)年度稅制改正中完成立法。
在 2026(令和 8)年度稅制改正大綱中,為配合 OECD 所發布之相關指引內容,並從制度明確化之角度出發,針對各適用會計年度之國際最低課稅額所涉及之法人稅,進行必要之調整。首先,依 2025(令和 7)年 12 月 19 日公布之稅制改正大綱,作為調整措施之一,預計對於移行對象會計年度之前的適用年度中計入之特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於計算調整後之對象租稅額時,將不予計入。
本次大綱之修正方向,可視為基於 2025(令和 7)年 1 月 15 日 OECD/G20 「BEPS 包容性架構」所公布之模型規則第 9.1 條相關執行指引,特別是關於政府賦予之稅務優惠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處理方式而進行之調整。此外,2025(令和 7)年 12 月 19 日公布之稅制改正大綱雖未詳述具體措施,但預計將依據 OECD 公布之指引內容等,採取其他必要之配套措施。
更進一步,於 2026(令和 8)年 1 月 5 日,OECD/G20 BEPS 包容性架構亦發布有關 Pillar 2 的最新指引文件「Side-by-Side package」。日本未來亦可能在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法案中予以反映,因此企業需持續關注後續法規動向,做好相應準備。
消費課稅(「跨境電子商務課稅對象的檢討」及「平臺課稅的導入」)
近年,日本國內與物品銷售相關的跨境 EC 市場快速擴大,特別是 1 萬日圓以下之小額進口貨物急遽增加。原則上,自海外向日本進口資產時需於進口環節課徵消費稅,但基於促進通關順暢化之目的,現行制度對 1 萬日圓以下貨物免徵進口消費稅。於此制度下,國外事業者向日本消費者銷售小額資產時不負擔消費稅,因而與日本國內事業者產生稅負不公平情形。
基於上述背景,日本與其他國家相同,決定對課稅架構進行根本性檢討。本次檢討主要包含兩大方向:(1)強化對小額進口貨物之課稅;(2)導入與物品銷售相關之平臺課稅制度。
首先,關於強化小額進口貨物課稅之概要如下:對於 EC 事業者等跨境進行之通信銷售中,未稅對價在 1 萬日圓以下之資產移轉,將由 EC 事業者等負擔納稅義務。透過通信銷售自海外寄送至日本之資產,若對價在 1 萬日圓以下,即稱為「特定少額資產」,自 2028 (令和 10)年 4 月 1 日起,此類特定少額資產之移轉將屬課稅對象(圖二)。
(圖二)
其次,關於「導入與銷售貨品相關平臺課稅制度」,內容如下:對於透過平臺進行的貨品銷售,作為將納稅義務轉移至一定規模以上的平臺事業者之機制,將導入「銷售貨品平臺課稅制度」。國外事業者透過平臺進行的銷售貨品中,存在事先將商品儲存在日本國內倉庫,並於國內進行銷售的情況。此類交易屬國內交易,因此需課徵消費稅,但國外事業者多數未在日本設立據點,使得消費稅的申報與納稅追蹤困難,因而出現未申報或未繳納消費稅的問題。因此,作為修正案,對於透過平臺進行的特定資產移轉中,像上述銷售超過含稅 50 億日圓的大型平臺失業者視為由該平臺事業者進行交易並申報納稅。平臺課稅自 2028 (令和 10)年 4 月 1 日以後之銷售貨品交易起適用。
(圖三)
至於台灣企業等海外企業赴日投資時可申請之政府補助項目持續多樣化,建議在日本有營運活動或預計赴日投資之跨國企業可以使用Japan Incentive Insights網站(https://japan-incentive-insights.deloitte.jp/)獲得資訊,並持續追蹤相關細節及動態,並諮詢專業且有經驗的稅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