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部 / 林志偉會計師、連雅雯資深經理
法規施行初期僅為形式,台商原不納管
自2023/03/31起,中國證監會以《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對直接、間接境外發行與上市之企業實施備案監管,並明訂應備案主體、時點與程序。根據規定,台商在中國之企業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外,無論是初次掛牌(IPO)或再籌資(SPO),只要其中國公司符合規定四大指標任一項之比重標準,都要送件證監會備案。
該法規施行初期一年半期間,由於法令原先主要規範對象是中國本地陸企,制度本身並不是針對台商或外資企業設計,故在初期實務中,證監會對於台商案件原採不受理退件,但法規並未明確將台商排除在外,且台商在台IPO或SPO仍有法令遵循需求,故台商仍須按程序送件,再由中國證監會回覆通知「暫不納入備案管理範圍」,形式上僅須走個流程,尚非實質監管。
2025年初首批台商上市正式納管,實務仍排除上櫃與興櫃
就在2025年1月,首家台商發佈重訊取得中國證監會「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通知書」,後續同期兩家IPO案件亦相繼公告取得備案回執,正式宣告台商境外IPO已納入中國大陸備案監管。
此一消息雖在2025年初資本市場造成譁然,但其實早在2024下半年就已開始出現不尋常跡象,從下半年起送件備案的台商,遲遲等不到暫不納管的回覆通知,證監會一開始要求補充說明,再來則直接併同其他境外上市的陸企案件,於證監會網站公告備案審查進度,從送件到取得備案回執足足花了將近半年,歷經多次補充說明往來才順利結案。
而上櫃和興櫃案件則尚有彈性空間,目前實務上因法令對證券市場之名稱定義尚未完善,且中國主管機關人力尚有限制下,上櫃與興櫃案件仍然暫不納入備案管理範圍,雖然一樣需要走送件流程,但相較之下沒有後續的多次補充說明往來,壓力已是大幅減輕,只是這個彈性空間能維持多久,目前並沒有明確消息。
證監會備案關注焦點摘要
根據實務案例經驗,中國證監會對於補充說明資料的要求集中在:
①揭露完整股權結構與控制權圖
②歷次股權變動與價款支付,與其稅務申報合規性
③招股、上市文件
④律師意見等
其中關於股權沿革真實性、估值與定價依據、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特殊權利之安排,以及境外募資的合規性都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而對於台商來說,對應上述補充說明重點則應關注以下事項,也是在近期補充說明要求中頻繁出現之重點項目:
兩個備案大不同,證監會要求稅務備案,重組稅務風險由理論轉為實質
IPO過程中常見所提的中國備案有兩項,一項是證監會的「境外上市備案」,另一項則是稅局的「七號公告備案」。在首批納管的台商IPO案件中,最終證監會要求所有案件均須拿到稅局的「七號公告備案回執」,這對往後送件的台商造成相當的壓力。
企業IPO前,集團通常需要進行投資架構重組、股權分散、員工或投資人入股等作業;證監會備案文件中關於「股東穿透、控制權架構、資本形成揭露」的資訊要求,將企業過去的股權安排放到聚光燈下放大檢視,稅務遵循若有缺漏,且會直接影響上市時程與成本。
過去的IPO案件,常見因為集團重組前後最終股東結構並未改變,且中國公司股權並未異動,僅調整其境外控股公司;再者法令並未強制申報稅局,故實務上多以大股東簽屬承諾函擔保處理。但現在證監會明確要求將重組交易送稅局申報,那麼稅局就必須針對重組交易檢視是否符合法令「合理商業目的或安全港相關條款」,若判定不符合規定,則稅局可將重組交易重新定性為股權直接轉讓,並課徵10%企業所得稅。
而拿到「七號公告備案回執」並非稅務事項結案,其代表的僅是稅局的收件證明,關於案件最終是否判定需要納稅,備案後稅局才會啟動相關審核程序。當然實務上來說,送件稅局備案前的事前溝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大幅降低後續判定納稅與否的不確定性。
掌控風險之道:確保兩岸申報資料一致性
中國證監會正式實質納管台商IPO案件後,兩岸申報資訊的「一致性」,則是掌控送件稅務風險的關鍵。不僅台灣主管機關會要求對中國證監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的申報資料,中國證監會也會要求企業對台灣主管機關的相關資料。企業務必確認資料揭露的一致性,避免造成誤解或挑戰而產生稅務風險。
以下列舉IPO涉及的重要主管機關資訊:
結語
在兩岸跨境上市審查日益連動緊密的情況下,兩岸主管機關對股權沿革、交易脈絡與稅務處理的審查要求已大幅提高,中國大陸一個新規定,台灣證券主管機關可能也會要求遵循,兩項備案就是一個標準範例。任何歷史交易的不完整紀錄、未申報事項或稅務風險,都可能在備案或公開資訊揭露時被放大檢視,不僅可能重新認定課稅而產生高額成本,嚴重時甚至直接影響 IPO 的時程。
因此企業在啟動上市準備前,應即早由具跨境經驗的專家協助,全面盤點集團過往的股權變動、股本形成、境內外稅務風險與申報紀錄,並建立可驗證的證據鏈。這不僅是降低潛在風險的必要程序,更是確保上市計畫順利推進的核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