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主持律師
2026年1月臺美簽署投資合作備忘錄,在全球面臨地緣政治風險、供應鏈重組趨勢下,將推升企業進入美國市場之誘因。然而,企業除考量市場與成本外,如何選擇適當投資路徑及交易架構,兼顧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為赴美投資關鍵前提。
一、赴美投資主要路徑
依產業特性、資本規模、市場策略及風險考量之不同,企業赴美投資可能透過下列常見路徑:
1. 新設廠(Greenfield):企業自行於美國重頭開始設立生產據點。
2. 收購既有廠(Brownfield):透過併購當地企業進入美國市場。
3. 合資或策略聯盟:與當地業者合作,共享資源並降低進入障礙。
4. 廠中廠或臺商園區:利用既有臺商聚落設立據點,可降低落地成本與初期營運風險。
二、明確目標及策略、完善盡職調查及簽署有效協議
赴美投資成本高昂,企業首應明確交易目的(例如為技術取得、產能擴張或供應鏈重組),並據此篩選合適標的公司、土地或合作夥伴,以達整體發展。
交易執行階段務須先盡職調查,宜涵蓋財務、稅務、法律、環境等面向,並透過委請當地及本地專業顧問充分進行文件審閱及管理階層訪談,以提升資訊掌握正確及完整性、落實風險評估及價格決定。尤應注意美國環境保護、區域管制法令嚴格,實務常見老舊廠房可能非設於工業用土地或潛在土壤污染、石綿致癌補償等議題,衍生相關搬遷或整治成本,進而影響估值或甚導致破局。
於合資或併購交易中,股東協議亦屬重要文件,應先就董事席次、重大決策、經營權安排、僵局處理、退出機制等預作約定,以降低後續經營糾紛及控制權爭奪風險。
三、投資架構規劃
(一)常見組織型態
如採直接投資,進入美國市場時,常見法人組織型態包含C型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及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LP)等。不同組織型態於股東責任、稅務處理及公司治理架構上各有其特色及限制,除涉及稅務規劃及治理需求外,亦將影響權利安排、盈餘分配及未來退出機制,宜事先諮詢專家瞭解及規劃。
(二)留意CFIUS審查
臺商過去多透過設立或持有境外公司,以間接投資營運地主體。惟伴隨法規環境變化,原先降低稅負功能已逐漸轉為提升國際資金募集之便利性與資本運作彈性。
雖投資人可透過不同投資架構進入美國市場,然無論採取何組織型態、投資架構,凡涉及外國投資人對美國企業投資,即可能受到CFIUS(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為跨部會委員會,直接隸屬於美國總統)審查規範。
CFIUS審查並非僅以投資形式、持股比例或交易架構之表面安排做為判斷標準,而是著重於外國投資人是否因此取得實質控制力,或享有接觸重要非公開資訊、參與董事會運作,甚至影響企業重大決策之權利。因此,即使投資人透過境外公司或多層控股結構進行間接投資,仍無法排除CFIUS審查之適用。
1. 審查範圍
(1) 控制權交易:
CFIUS審查除涵蓋外國人取得美國企業超過50%之股權之交易外,亦納入外國人未取得超過50%之股權,但就表決權、董事席次安排,而具實質控制力之情形。
(2) 特定之非控制性投資:
除前述取得控制權之交易外,CFIUS審查範圍包含涉及半導體、AI晶片或生技應用等關鍵技術(Technology)、能源、通訊、交通、國防等關鍵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或大量個人資料(Data)等俗稱TID公司。
外國人對此類企業之投資,即使未取得控制權,只要其得接觸重大非公開技術資料、取得董事席次或參與重大經營決策,亦可能構成受監管交易而受CFIUS審查。至於相關關鍵技術之判斷,應參考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所主管之出口管制條例(EAR),及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所主管之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3) 敏感區域之不動產之買賣、租賃:
CFIUS近年來亦將位於軍事設施、機場、水庫、供水系統及其他關鍵基礎設施周邊之不動產買賣、租賃及相關權益交易納入審查範圍。由此可見,美國對於國家安全之關注已不再侷限於企業股權投資,而是持續透過法規及政策調整擴大監管力道及範圍。投資人應隨時留意最新規範、確保法令遵循。
此外,雖不直接屬於CFIUS審查制度,美國國防部近日發布更新1260H名單(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將比亞迪、阿里巴巴及百度等企業列入其中。該等名單雖不當然禁止相關企業進行對美投資,惟反映美國政府對特定企業之國安風險評估,可能影響其在美國之商業活動,並提高其未來參與投資、併購或政府採購時所面臨之監管風險。台商如擬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美國,應檢視確認不涉及列管之中資企業。
2. 申報程序及法律效果
除屬於豁免申報範疇,即參考出口管制決策樹判斷該關鍵技術符合美國出口管制制度之例外規定者,或來自澳洲、加拿大、英國或美國之直接投資人(但不包含間接投資人),或通過美國個體最終控制之投資基金投資TID公司外,區分為強制申報及自願申報二類:
(1) 應強制申報之受監管交易:指受監管交易且涉及外國政府持有50%以上股份之投資人擬取得TID公司25%以上股份;或受監管交易且外國投資人擬投資標的涉及關鍵技術之生產、設計、測試、製造、組裝或開發。
(2) 受監管交易若非屬上述須強制申報之範圍,則企業可選擇自願申報。自願申報後,可避免屬於應強制申報而漏未申報之處罰,且以正式申報後可獲得安全港保護,即只要無重大不實陳述,CFIUS不得對該交易再行審查;反之,若未依規定進行申報或有重大不實陳述,CFIUS有權隨時要求進行審查、得建議美國總統禁止交易或命令撤資,並裁處最高達交易金額之罰鍰。
(三)經營權變動條款
標的公司之重大契約可能潛藏經營權變動條款,賣方應於交割前完成盤查、確認是否將因係爭交易而觸發,並促使標的公司取得該契約相對方同意、將此列為交割先決條件,以免交割後卻遭受重大客戶、供應商、銀行或其他債權人、主管機關據此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導致交易徒勞無功。為降低交易風險之不確定性,亦可善用交割保留款、保證人或擔保物等機制,或新興之保證補償保險,以達風險分配並確保交易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