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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法對非美國總部跨國企業之影響

美國眾議院(“眾議院”)於 2025 年 7 月 3 日以 218 票對 214 票通過了正式名稱為“根據 H. Con. Res. 14 第 II 章規定之預算法案”, 該法案通常被稱為《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OBBBA),亦為川普總統的全面稅收和支出法案。眾議院通過了美國參議院先前通過的法案版本,並由川普總統於2025年7月4日正式簽署後成為法律,達成其先前所設定之法案簽署時限。

該法案涵蓋稅收和非稅收條款,例如永久延長 2017 年《減稅和就業法案 ( 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之主要內容、永久性稅率調降、實現競選期間之減稅承諾,以及取消拜登政府時期清潔能源租稅獎勵措施與削減支出,以抵消該法案財政成本。

勤業眾信另行發布了更為詳細的摘要: 「A closer Look: Inside the New Tax Law」以說明大而美法案之詳細內容。以下則為《大而美法案》中與非美國總部跨國企業相關之重要條款摘要:

  • 美國和其他 G7 國家已達成共識,若從本次法案中刪除第 899 條草案,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所訂定之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負制將不適用於美國公司。具體而言,根據 G7 的聲明,依照草擬之「雙軌制(”side-by-side”)」解決方案,母公司在美國之跨國集團,其國內、外利潤將不受所得涵蓋原則 (IIR) 和徵稅不足支出原則 (UTPR)之規範。雙軌制方案承諾將確保「任何與公平競爭稅務環境或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相關之重大風險」將被辨認出來並妥善處理。
  • 該法案並未撤銷或否定美國國內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第 891 條之內容。該條款仍具效力,並保留了對位於具有「域外」或「歧視性」稅收司法管轄區的特定外國公司課徵較高稅率之彈性空間。

研發(R&D)支出與加速折舊

《大而美法案》已將100% 獎勵折舊與美國國內研發支出之減除規則改為永久規定。這些條款作為原先《減稅和就業法案(TCJA)》之部分內容,允許納稅人繼續將合格之獎勵折舊與研發支出作為當期費用減除;然而,非美國研發支出仍須先行資本化後於15年內攤銷,以激勵美國境內之研發投資。

利息費用減除限制調整

《大而美法案》亦修正美國國內稅法(IRC)第163(j)條下之利息費用減除限制,包括「調整後應稅所得(adjusted taxable income)」定義之修改,並從納稅人的調整後應稅所得中排除「Subpart F」所得(即受控外國公司(CFC)之特定所得)和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GILTI)。此外,針對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之納稅年度,於計算可減除淨利息費用金額時,調整後應稅所得之計算改為使用減除折舊與攤銷費用前之稅前息前盈餘(EBITDA)而非過往之稅前息前盈餘 (EBIT)。回歸EBITDA允許更高之利息費用減除,並可能降低納稅人之有效稅率。

清潔能源信貸和激勵措施

《大而美法案》加速了美國《通貨膨脹削減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中規範或修訂之風電、太陽能和電動汽車清潔能源之稅收優惠退場時程。逐步退場機制仍能使目前清潔能源專案繼續享受相關稅務抵減與獎勵,但未來之專案則可能無法繼續獲得租稅減免。此措施可能增加專案成本、加速已進行中之專案,並使公司重新考慮清潔能源策略。

穿透個體passthrough entity 課稅制度之調整

眾議院法案版本中原先關於限制在美國大多數州均適用之穿透個體課稅制度規定已被刪除,新法案允許私募基金將州稅之可抵減稅額分配至個別合夥人;此外,2029 年以前美國個人之州稅和地方稅 (State and Local Tax, SALT) 扣除額上限將暫時提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州穿透個體課稅制度在未來是否存在仍取決於美國國稅局第 2020-75 號通知。換言之,美國財政部可能做出後續修改。

稅基侵蝕與反濫用稅法案 (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

《大而美法案》已將 BEAT 稅率修改為 10.5%(部分銀行及已註冊之券商則為 11.5%),雖較原先 TCJA 規定之 10% 為高,但調增之比率仍低於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文本中建議之上調幅度。該法案亦刪除與「排除某些在國外已負擔足額稅款之款項被視為稅基侵蝕款項」之相關規定。稅率之調高與此類特定項款之排除意味著可能致使納稅人最終應納稅款上升。修正案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之納稅年度。

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

該法案取消「視同有形資產所得淨報酬(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即每個受控外國公司(CFC)依比例計算之合格商業資產投資份額之 10% 超過可分配權益之淨CFC 測試所得金額。取消後「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一詞已無存在必要並已自美國國內稅法(IRC)中刪除,改以「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et CFC tested income, NCTI)」替代。另將 NCTI(前身為 GILTI)之 IRC 第 250 條扣除額從自50% 降至 40%。在這些改變下,美國跨國公司海外盈餘之最低稅務負擔水準將提高到 12.6%;當在集團有「超額 NCTI 」時,稅額負擔水準則為 14%。

源自外國之無形資產所得 (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

在取消「視同無形資產所得淨報酬(net deemed intangible income return)」後,「視同無形資產所得」與「源自外國之無形資產所得」等定義即無須存在並已自美國國內稅法(IRC)中刪除,FDII 現改稱「源自外國之扣除合格所得(foreign-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 FDDEI)」。該法案亦將 FDDEI(前身為 FDII)的第 250 條扣除額自 37.5% 降至 33.34%。FDDEI 之更新也代表美國公司對其源自外國之服務所得稅務負擔水準提高至 13.9986%。

外國稅額扣抵(Foreign tax credit, FTC)

美國國內公司視同已為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所支付之外國稅額扣抵之抵減率從 80% 增加到 90%(即將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 (GILTI)之 “haircut” 降低為 10%)。從表面上看,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 (GILTI)之外國稅額扣抵 (FTC) 對得申報外國稅額扣抵之集團而言可能變得更有價值,但仍須注意稅額扣抵規則與將特定扣除額分配至外國來源所得之規則間之相互作用。

分配扣除額至源自外國之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CTI)規則:

《大而美法案》修正將扣除額分配至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CTI) 類別所得時之規則,以確定外國稅額扣抵之限額。從廣義上講,此修正預期將使更多扣除額分配至美國來源所得(即增加 NCTI)之效果,且無法將此類屬於NCTI 之外國稅額抵減(舊稱屬 GILTI之外國稅額抵減)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集團應該反思其外國稅額扣抵情形。

各種 CFC 規則

美國國內稅法(IRC)第 954(c)(6)條中所涉及CFC之關係人給付穿透規則已成為永久性規則,這次修正允許納稅人繼續從集團內部積極性業務款項給付中獲益。對納稅人較不利之「向下歸屬」CFC分類規則現已恢復生效,這可能會將更多實體納入 CFC 制度課稅。此外,《大而美法案》亦對 CFC 中之「依比例納入規則 (pro rata share inclusion rules)」以及新的所得來源與所有權規則進行了澄清。

現在正是納稅人進行評估、建立稅務試算模型與計劃的關鍵時機。無論是考慮即將到期稅務法規未來是否存在、根據新落日款或加速落日條款重新思考策略或根據最近頒布之法規制定新方法都是可考慮的方向。

以往僅為政策初步提案與原則性討論,《大而美法案》已明確揭示生效日期、具體規則及可能之反避稅措施,現在即應討論其對企業之影響並進行相應計劃。

免責聲明:本文簡要總結了近期美國稅法變化(《大而美法案》)對非美國總部跨國公司之潛在稅務影響。該法案內容複雜,讀者應取得美國稅務建議以全面瞭解該法案所產生之全部潛在影響。本摘要並不構成美國或其他方面的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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