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侵蝕與反濫用稅法案 (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
《大而美法案》已將 BEAT 稅率修改為 10.5%(部分銀行及已註冊之券商則為 11.5%),雖較原先 TCJA 規定之 10% 為高,但調增之比率仍低於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文本中建議之上調幅度。該法案亦刪除與「排除某些在國外已負擔足額稅款之款項被視為稅基侵蝕款項」之相關規定。稅率之調高與此類特定項款之排除意味著可能致使納稅人最終應納稅款上升。修正案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之納稅年度。
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
該法案取消「視同有形資產所得淨報酬(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即每個受控外國公司(CFC)依比例計算之合格商業資產投資份額之 10% 超過可分配權益之淨CFC 測試所得金額。取消後「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一詞已無存在必要並已自美國國內稅法(IRC)中刪除,改以「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et CFC tested income, NCTI)」替代。另將 NCTI(前身為 GILTI)之 IRC 第 250 條扣除額從自50% 降至 40%。在這些改變下,美國跨國公司海外盈餘之最低稅務負擔水準將提高到 12.6%;當在集團有「超額 NCTI 」時,稅額負擔水準則為 14%。
源自外國之無形資產所得 (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
在取消「視同無形資產所得淨報酬(net deemed intangible income return)」後,「視同無形資產所得」與「源自外國之無形資產所得」等定義即無須存在並已自美國國內稅法(IRC)中刪除,FDII 現改稱「源自外國之扣除合格所得(foreign-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 FDDEI)」。該法案亦將 FDDEI(前身為 FDII)的第 250 條扣除額自 37.5% 降至 33.34%。FDDEI 之更新也代表美國公司對其源自外國之服務所得稅務負擔水準提高至 13.9986%。
外國稅額扣抵(Foreign tax credit, FTC)
美國國內公司視同已為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所支付之外國稅額扣抵之抵減率從 80% 增加到 90%(即將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 (GILTI)之 “haircut” 降低為 10%)。從表面上看,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 (GILTI)之外國稅額扣抵 (FTC) 對得申報外國稅額扣抵之集團而言可能變得更有價值,但仍須注意稅額扣抵規則與將特定扣除額分配至外國來源所得之規則間之相互作用。
分配扣除額至源自外國之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CTI)規則:
《大而美法案》修正將扣除額分配至經 CFC 測試之淨所得(NCTI) 類別所得時之規則,以確定外國稅額扣抵之限額。從廣義上講,此修正預期將使更多扣除額分配至美國來源所得(即增加 NCTI)之效果,且無法將此類屬於NCTI 之外國稅額抵減(舊稱屬 GILTI之外國稅額抵減)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集團應該反思其外國稅額扣抵情形。
各種 CFC 規則
美國國內稅法(IRC)第 954(c)(6)條中所涉及CFC之關係人給付穿透規則已成為永久性規則,這次修正允許納稅人繼續從集團內部積極性業務款項給付中獲益。對納稅人較不利之「向下歸屬」CFC分類規則現已恢復生效,這可能會將更多實體納入 CFC 制度課稅。此外,《大而美法案》亦對 CFC 中之「依比例納入規則 (pro rata share inclusion rules)」以及新的所得來源與所有權規則進行了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