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8,台北訊】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淨零轉型目標及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與經濟部於2026年5月13日修正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新增低稅負地區排除規定,並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免稅適用期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戴群倫表示,企業規畫跨境技術授權、技術合作及建廠投資時,除應評估交易架構外,也須留意合作對象所在地租稅條件及申請時程,以免影響免稅優惠適用。
依所得稅法規定,台灣企業支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或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支付技術服務報酬,經核准後得享免納所得稅優惠。為規範相關案件審查機制,財政部與經濟部訂有審查原則,而此次修正也是近年來最重要的一次調整。戴群倫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的重點之一,在於新增「15%低稅負限制」,未來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家或地區對相關所得課徵之法定所得稅率未達15%者,原則上將不得申請免納所得稅優惠。此項修正提高免稅門檻,企業宜及早檢視合作對象所在地之租稅條件
此外,本次修正同步調整適用產業範圍,新增氫能燃料電池、航空及無人機、船艦產業,並刪除智慧生活及資訊服務產業,以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也首次明確規範申請期限。企業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函後,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免稅申請。換言之,即使交易本身符合免稅條件,若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請程序,仍無法適用免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李奕萱補充,本次修正也進一步完善免稅適用期間及續行申請機制。企業如於前次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前提出續行申請並經核准者,可自前次核准期間屆滿次日起接續適用三年;若於前次核准期間屆滿後始提出申請,則改自本次申請日起重新起算,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不過,對於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並經核准適用免稅的案件,仍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以保障既有案件權益。
此外,本次修正亦明定免稅所得金額之認定方式,應以台灣給付企業於核准免稅適用期間內依權責發生制列報之成本或費用所對應之所得金額為準。此修訂有助於減少認列時點及所得歸屬爭議,提升企業評估免稅效益及稅務遵循的確定性。
最後,戴群倫提醒,企業除應留意15%低稅負門檻及相關申請期限外,也應重新檢視既有交易安排及相關契約內容,以評估本次修正對免稅優惠適用之影響,並及早規劃因應措施。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戴群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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