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0,台北訊】隨著企業全球化布局加速,跨境技術合作、委外服務及集團資源整合日益普遍,台灣企業支付境外營利事業之技術服務費、工程服務費、管理顧問費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已成常態。然而,相關報酬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是否須辦理所得稅扣繳,以及如何合理降低跨境交易相關稅負,儼然已成為企業國際稅務規劃的重要課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實務上不少境內企業於支付境外服務費按給付金額全額扣繳,並未進一步分析服務性質、所得類型及境內外經濟活動分布。惟事實上,企業可視交易模式評估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條款,或預先核定境內利潤率及境內貢獻程度等機制,藉以降低不必要的稅務成本。
符合條件之跨境技術服務可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降低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25條係針對境外營利事業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由於此類業務的營業活動往往跨越境內外,其收入雖由台灣境內取得,但相關研發、技術支援、人員管理、設備及其他成本費用可能主要發生於境外。
若依一般所得計算方式,要求外國營利事業就台灣境內來源收入核實計算成本費用,實務上常面臨境內外成本難以合理區分、境外成本資料取得不易以及所得歸屬及費用分攤認定困難,未必能真實反映實際所得。因此,符合規定者可申請依規定比率推計所得額,再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使課稅結果更貼近交易實質。
陳建宏另外提醒,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工程、技術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案件,若屬一般行政管理服務可能就不適用該規定。企業應依服務內容、履約方式及計價方式,審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要件。
若與台灣簽定租稅協定者 可評估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規定
若境外營利事業所在國有與台灣簽署生效租稅協定者,企業亦可評估是否適用協定中的營業利潤免稅規定。
由於租稅協定之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跨境所得遭重複課稅,並透過協調締約國間的課稅權分配,以提升租稅確定性與降低跨境投資障礙,故租稅協定並非單純提供租稅優惠,而是建立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的制度架構。企業如符合租稅協定適用條件,得依法申請適用協定待遇,以減輕重複課稅所造成的稅務負擔。
依多數租稅協定規範,企業營業利潤原則上由居住地國課稅,除非該企業在台灣境內構成常設機構,且所得可歸屬於該常設機構,否則台灣境內通常不得課稅。
因此,境外企業若未在台構成常設機構,技術服務報酬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若給付勞務報酬前取得國稅局核准者,可免除給付時20%扣繳稅款;若未取得核准前已先預扣繳20%稅款者,應於核准後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不過,若交易涉及專利、商標、技術秘密、軟體等智慧財產權授權者,則可能會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非營業利潤。此外,服務期間、人員派遣及履約地點等因素,也可能影響常設機構之認定,進而影響營業利潤免稅之適用。
預先申請核定利潤率及境內貢獻程度
實務上有部分跨境服務案件並無法適用租稅協定或《所得稅法》第25條,例如境外企業所在地未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或所提供之服務不能符合第25條之適用範圍。針對此類案件,外國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可於收到或給付技術服務報酬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利潤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為計算境內來源所得應稅利潤及扣繳稅額的依據,以合理反映服務活動於我國境內所創造的經濟價值。
陳建宏另外提醒,企業於申請核定利潤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應從交易實質出發,充分說明境內外功能配置、風險承擔及價值創造活動,以合理反映我國境內經濟貢獻。即便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未獲調降,若案件經核准採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利潤率,仍可有效縮減應歸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所得額,進而降低實際扣繳之稅負。
完善事前規劃有助降低跨境交易稅務成本
所得稅法第25條、租稅協定營業利潤規定及核定利潤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三大租稅工具,皆有助於降低跨境服務交易之租稅負擔,但其適用條件及制度目的各有不同。近年來稅捐機關對跨境服務交易之查核已逐漸由形式審查轉為查明交易實質,包括服務是否實際提供、履約地點、功能分工、是否涉及權利金給付,以及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以上因素均可能影響適用與否。
陳建宏指出,隨著跨境服務交易日趨普遍,跨國企業在進行相關交易前,宜盡早評估可能涉及的扣繳稅務議題及租稅協定適用性,並檢視服務提供內容、交易流程及境內外執行活動等關鍵事項。同時,應妥善保存服務成果、工作紀錄及相關佐證文件,以利後續向稅務機關說明交易內容與所得性質。透過完善的事前規劃與文件準備,企業不僅能提升稅務遵循品質,更有助於控管整體稅務成本,以降低未來查核爭議及補稅之風險,有效強化跨境營運之效益。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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