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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CFC制度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勤業眾信:低稅負區名單維持不變 特殊稅制仍須個案判定

【2026/02/05,台北訊】財政部於2月4日公告更新CFC低稅負區參考名單,本次公告所列國家或地區無異動,仍依下列名單或規定辦理,台灣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一、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地區)。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貝里斯(Belize)等48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地區)。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指出,CFC制度自112年度起實施,財政部依各國及地區稅負水準與稅制變動,定期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依本年度公告內容,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台灣企業與個人常見投資地區,仍列屬低稅負區。

張瑞峰強調,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僅供參考,是否列入名單並非判斷CFC的唯一標準,適用特殊稅制或特定稅率之個別情形,反而是高風險族群,須依實質內容個案判斷。營利事業及個人應每年定期檢視所投資的境外企業是否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及對該企業之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並綜合考量董事席次或經營決策權等實質控制力,不宜誤認未列入名單即不適用CFC制度,或透過特殊稅制安排規避課稅,以免衍生後續稅務風險。

此外,勤業眾信稅務協理劉紋廷也特別提醒,CFC公司虧損或沒有獲配盈餘,並不代表無須申報或準備文件,近期有許多個案因未申報或未於申報時檢附CFC財務報告,導致遭稅局否准適用虧損扣抵之情形,建議個人及企業應及早準備,並依限備齊文件上傳或送交紙本,以免權益受損。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勤業眾信稅務協理劉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