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台北訊】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配偶將按比例負擔稅負,但可增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該作業原則源自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鉅額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入遺產課稅,但配偶與子女拋棄繼承,導致非婚生子女僅繼承少部分遺產,卻負擔鉅額遺產稅,顯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先訂定此過渡期間作業原則。
適用範圍可回溯至判決公告之日
作業原則適用範圍期間係以判決公告之日(113年10月28日)為基準,新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之外,針對已發生但未核稅或未定案的案件亦適用新規。因此,一、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8日後過世的繼承案件;二、被繼承人在113年10月28日前過世,但稅局尚未開出稅單或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的案件,都須適用新規。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負責人王瑞鴻提醒,若有符合前開狀況的納稅義務人,應評估此作業原則對遺產稅的影響。
重要變革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計入遺產總額後應由配偶負納稅義務
當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財產(即擬制遺產),應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配偶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有關擬制遺產稅額(納稅義務人為配偶)及其他遺產稅額(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之計算,則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分別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意即配偶應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並與全體繼承人稅單分開開徵。
以遺產總額新臺幣(以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
此外,配偶如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而非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其擬制遺產稅額,不得向配偶或其他繼承人開徵,亦不得以遺產為執行標的。惟此僅係過渡時期之規定,日後財政部應會透過修法將拋棄繼承之配偶列為納稅義務人。
重要變革二: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應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扣除額
遺產稅額計算,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10%-20%稅率計稅。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7-1規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先前擬制遺產不得列入計算扣除額,作業原則將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計算扣除額,不受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之限制;但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不得以擬制遺產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承前例,當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納稅義務人得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6,500-4,000)/2];惟繼承人實際給付之請求權金額,仍依民法規定計算為1,000萬元[=(6,000-4,000)/2]。
因應遺贈稅改,應審慎評估世代傳承的整體稅務規劃
為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除發布過渡期間作業原則外,亦將盡速提出遺贈稅法修正草案。因應此波修法變革,搭配114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之調高,王瑞鴻提醒,應審慎評估世代傳承的整體稅務規劃,透過有計畫性的贈與,搭配其他傳承工具預留稅源,確保家族資產保全。
所謂傳承,更重要的是,能在對的時間把對的資產給到對的人。趁此契機應及早啟動傳承計畫,透過與專業顧問團隊合作,妥善結合財富傳承與家族治理機制,確保財富傳承的過程,都能順利避開稅負地雷,傳承世代。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負責人王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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