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1,台北訊】上月底,美國財政部長宣布與G7國家達成政治性協議,將使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Two)不適用於母公司設立於美國的集團。隨後,加拿大發布G7聯合聲明,初步勾勒出協議架構,內容包括建立「雙軌制」安排:因美國母公司集團已受其現行最低稅負制度規範,將排除適用OECD所設計的所得涵蓋原則(IIR)與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同時,承諾對重大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為採取因應措施,以確保雙軌制度的完整性;推動簡化Pillar Two合規程序,進一步提升全球稅制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以及重新檢視具實質活動基礎之不可退還稅額抵減於Pillar Two下的處理方式。作為達成此雙軌安排的重要條件之一,美國亦承諾撤回原擬議之899法案。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韓承皓表示,G7協議目前尚未進入立法階段,亦未達到「實質上已立法」的程度,相關實施細節與政策方向仍待釐清。有鑒於其法律效力與實務影響尚不明確,建議適用Pillar Two之跨國集團,仍應依據各地現行立法狀況,持續進行合規準備與財報估列,以降低因政策不確定性導致的潛在風險,避免延誤申報時程或產生罰鍰等不利後果。
G7雙軌協議適用範圍有限,台商與美商子公司仍應關注Pillar Two遵循義務
韓承皓進一步指出,雖然G7達成之雙軌制協議預期排除美國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適用IIR與各地之UTPR,但協議並未涵蓋非美國母公司之跨國集團,亦未排除美商集團各營運地區個體適用合格當地補充稅款(QDMTT)的可能性。對於總部設於台灣的跨國集團而言,其持有之美國子分公司仍可能面臨其台灣、中間母公司所在地之IIR申報義務,並應依既有遵循流程評估其有效稅率與補稅風險、準備相關申報資料,包括IIR、Pillar Two申報書(GIR)等。同樣地,對於美商集團而言,即便免於美國國內IIR與UTPR,若有在其他國家設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仍須配合當地QDMTT之申報及繳納要求(例如比利時已要求2024年度QDMTT於2025年11月完成申報)。倘若台灣未來實施QDMTT,亦得就美商在台個體有效稅率不足15%的部分課徵補充稅款。
因此,無論是台商集團或美商集團,建議仍應依據現行Pillar Two規範進行因應作業,包括:評估美國個體之有效稅率與補稅風險、準備其最終母公司或上層控股公司所在地若適用IIR之申報資料,以及集團整體之Pillar Two申報書(GIR)。即使G7雙軌安排後續完成立法,對美商集團而言GIR免除時點尚不明確,美商子公司在台亦應持續配合總部完成2024年度GIR申報準備。
G7協議尚待落實,Pillar Two遵循作業不宜延後
韓承皓指出,G7協議目前僅屬政治共識階段,雖獲OECD發表聲明表達歡迎,實則尚未正式被OECD採納,亦未對現行任何已生效之法規產生實質變動。例如,歐盟已明確表示無須因此修改其既有的Pillar Two指令,而考慮以新增避風港規則方式進行。至今為止的協議內容與公開聲明皆相當簡略,仍有諸多技術與政策面細節尚待釐清,包括:雙軌制的生效時間、具體實施機制(例如是否視GILTI為合格IIR或作為避風港)、對現行遵循機制與簡化措施的影響,以及各國如何將該協議納入本地法等問題。預期短期內難有定案,可能需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方能釐清方向。
有鑒於目前協議尚未具實質法律效力,韓承皓表示,其內容暫不會對財務報表之估列或揭露產生直接影響。然而,適用Pillar Two規範之跨國集團仍應持續依現行規定進行合規準備,完成各地登記註冊與申報等作業。倘因誤解G7協議內容而延後作業,恐將面臨錯過法定期限與相關罰鍰風險,企業應審慎評估、妥善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韓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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