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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勤業眾信:產創條例新制上路助留才 助攻新創穩健成長

【2025/08/28,台北訊】立法院於昨(27)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另為促進新創事業長期穩定發展,以及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適用,延長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延至未滿8年,並修正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出資比率門檻。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規定

首先,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規定,現行緩課額度上限為500萬元,自實施以來已逾10年未調整。考量近年台灣經濟持續成長及薪酬水準顯著提升,並參酌國際主要國家的相關制度設計,本次修法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上限翻倍,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以強化企業留才與攬才誘因,新制預計自1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

此外,針對第23條之1為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考量創投成立初期通常需投入時間尋找投資標的及進行投資評估。因此,本次修法適度放寬投資門檻與時程,提供創投更充裕的布局空間。修法後,創投事業於成立後第3年至第5年,投資新創事業的累計金額門檻將分別調整為實收出資總額的10%、20%及30%,並新增第6年須達40%的規定,以利創投事業有更長的投資期規畫。

另,本次修法也放寬投資對象認定標準,未來外國公司在臺灣設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即可視為在臺實際營運,有助提高創投投資彈性並擴大募資機會。

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最後,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提供個人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享有所得額減除優惠。考量新創在成長階段往往需要資金持續挹注,且台灣相關單位已將新創事業年限提高至8年,為統一制度規範,本次修法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為未滿8年,並同步修訂第23條之1所適用的新創事業設立年限,新規定自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劉紋廷指出,本次產創條例修正不僅助攻新創事業穩定發展,亦回應企業留才攬才的迫切需求。隨著相關適用條件及優惠範圍調整,企業及投資人應及早檢視現行投資架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制度及評估租稅優惠申請,以充分掌握修法帶來的效益。未來若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陸續完成,預期將進一步強化新創事業募資環境及企業留才攬才競爭力,為產業創新發展注入更多成長動能。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劉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