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設立型態很兩難

原來還有獨資合夥的選擇

新創事業在成立初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佔目前台灣設立登記家數之99.99%);但若新創事業因目前規模小而不想設立上述之公司型態,另外還有獨資以及合夥組織可以選擇。

獨資係指以個人單獨出資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只有一個人,同時也是負責人。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稱做○○「商號」,或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合夥係指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不只一個人,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投資人。與獨資相同,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亦不得取為○○「公司」,也只能稱做○○「商號」,或一樣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下列表格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之比較:

法規項目                  

獨資              

合夥                       

股東人數 1人 2人以上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 無限清償
決議方式 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
登記規定 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資本額 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 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
資本查核 毋須會計師簽證 毋須會計師簽證
股東年齡 須滿20歲 須滿20歲
出資(股權)轉讓 不限制 不限制
變更組織 獨資可變合夥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決議文件 合夥契約書
營利登記
公司登記
登記手續及費用 簡單、便宜 簡單、便宜

 

相關公司型態之說明,可參考『贏在起跑點 ─ 新創事業設立時,可考慮哪些公司型態?』文章內容。

 

發佈日期: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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