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財政部發布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勤業眾信:透過租稅優惠 促進生技醫藥產業留才

【2022/08/30,台北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簡稱生醫條例)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生醫條例新增提供生技醫藥產業多項租稅優惠,其中亮點包含給予生技醫藥產業高階專業人員及個人技術投資人因獎酬、技術入股或執行認股權憑證,其取得之緩課股票擇低課稅之優惠。為配合該條例增訂,經濟部已於8月15日發布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及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財政部則於8月25日發布「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簡稱緩課所得稅辦法),針對其適用緩課之股票或認股權憑證,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與應備文件等予以規範,以利生醫公司與納稅義務人遵循。

為助高知識密集之生技醫藥產業延攬高階專業人才或取得營運所需技術,本次生醫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修訂參酌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針對生醫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個人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以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因執行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股票,除延續原可選擇先不課稅,待後續實際轉讓股票時才課稅的緩課優惠外,其選擇適用緩課的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自取得股票日起,如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生技醫藥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股票時,轉讓的價格還可以選擇按「轉讓價格」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較低者來計算課稅所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指出,依財政部新發布之緩課所得稅辦法規定,符合規定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生醫公司除須依限向經濟部申請認定緩課股票及符合擇低優惠課徵所得稅者外,公司應自前述人員取得股票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止,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另外,陳惠明也提醒,如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取得股票年度以可處分日認定,其股票可處分日如屬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既得條件達成日;其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其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非屬前述之股票,則為限制轉讓期間屆滿之次日來認定。

此外,陳惠明特提醒,依緩課所得稅辦法規定,雖生技醫藥公司在給付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適用緩課的股票時,可免辦扣繳,但於其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度1月31日以前,生技醫藥公司,仍應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原則上並應於2月10日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又如生醫公司有遭經濟部否准申請或撤銷審定函者,生醫公司應於1個月內補辦扣繳及補繳扣繳稅款,以避免相關處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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