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及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均面临巨大挑战,即担心跨国经营和交易是否受到腐败影响。
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财产侵占、洗钱等等。在一些国家,这些做法在实际商业运作中司空见惯。这也是认真对待此问题的重要原因。
上海一家公司的一名新进销售员通过行贿促成了一笔生意。广州市的一名生产经理对政府官员行贿,使其购买的材料按时送达。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陋习,同时它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公司的声誉和价值造成损害。
有人认为因贿赂而被发现的机会微乎其微,但被发现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公司可能要付出惩罚性赔偿;公司主管和员工面临人身及刑事风险;政府可能要实施制裁;以及公司有可能被禁止获得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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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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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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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 提起的诉讼案和强制执行的方案急剧增加,迫使各公司仔细检查是否具备有效应对腐败的政策和流程,以管控与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的风险。
反海外腐败法是关于贿赂及会计不合规行为的法案,其贿赂犯罪条款适用于美国上市及美国非上市公司,美国公民及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会计舞弊条款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美国和外国公司,及其在美国以外的分支机构。
许多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海外腐败的防范工作,并加强了与反海外腐败法相似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