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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条例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概述
香港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11月发布了《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报告), 这部分内容分别包括在主板上市条例的附件14和23以及创业板上市条例的附件15和16中。守则和报告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生效。

守则的阐释
上市公司被要求确认对守则的遵循性, 或者在没有遵循的情况下解释原因。守则和报告的主要要求之一如下:

手则的条款C.2阐明:
"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发行人保证合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 以保护股东的投资和上市发行人的资产。"

手则关于"内部控制"的条款C.2.1阐明:
"董事应最少每年复核一次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复核。有关复核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运作及合规以及风险管理功能。"

企业管治报告
主板上市条例附件23中第二段的注释以及创业板上市条例附件16要求上市公司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包括以下的披露:

"声明董事会经已复核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守则条款C.2.1)"

上述的条例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关注最重要的风险并提供一个平台使公司可以审核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很多上市公司发现此条款非常具有挑战性。

关于具体的守则条款, 请参考以下的链接:

权威性指引
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HKICPA"):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基本框架

香港证券交易所邀请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进一步的指引以帮助上市公司理解和实施关于内部控制的守则要求并改善内部控制程序。此指引可以在 www.hkicpa.org.hk 的"标准和技术 / 公司管治"部分找到。

更多資料

  • 文章
    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修订案对照清单
    摘自香港上市条例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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