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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事曆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證券主管機關五月份行事曆一覽表

(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星期 內 容 摘 要
5 1 上市、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申報)。
5 5 1.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每月五日前上網申報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含國內(海外)轉換公司債、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員工認股權憑證等)之前月異動情形。
2.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兌回或轉換等異動資料情形。
5 10 1.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有發行國內公司債(含國內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2.  自4月起於每月終了後10日內,申報IFRSs轉換計畫執行情形進度表,並於辦理首次申報時,除填報前開資料外,併請檢送經董事會通過之IFRS轉換計畫,前開資料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100.04.08 臺證上一字第1001801266號及證櫃監字第1000007355號)。
3.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有發行公司債者,應定期申報財務及債信資訊如下:
(1)公司債財務資訊-
I.自公司債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II.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2)公司債支應償債款項資訊-
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依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還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4.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營運情形:
(1)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證期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申報上月營運情形[含每月開立發票金額、營業收入金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與金額及及衍生性商品交易(合併營收部分採自願申報)],惟金控公司暨其子公司仍須依原有格式申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相關資料。
(2)上市、上櫃公司有「重要子公司」者尚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營收、背書保證、資金貸放資訊。
(3)公開發行公司應代所有「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含國內及海外子公司)」申報其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4)上市、上櫃公司申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
註: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國外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證期會核准延期。
5.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發行餘額相關資料。私募海外有價證券、私募公司債者,尚應將前開輸入資料之畫面格式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5 15 二  1.      公開發行公司每月十五日前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有關上月份之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情形與股票質權之設定及解除情形。
2.      上市、上櫃公司每月十五日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上月份獨立董監事之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之異動資料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
3.      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料與母/子公司交互資訊申報。
註:
(1).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2).以上二項申報項目子公司對象為申報重要子公司。
(3).母/子公司基本資訊申報作業(本項子公司部分之申報對象為全體子公司)。
4.      上市、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
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
5 20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流通及兌回情形流通餘額報表等。
5 31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應申報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進情形。

(外國企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適用)

星期 內 容 摘 要
5 5 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或流通餘額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5 10 1.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營運情形:
 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應申報上月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第一上市公司(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但依所屬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者,仍得免申報。
 第一上(市)櫃公司有「重要子公司」者尚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營收、背書保證、資金貸放資訊。
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
第一上市(櫃)公司應代所有「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含國內及海外子公司)」申報其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註: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國外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證期會核准延期。
2. 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自4月起於每月終了後10日內,申報IFRSs轉換計畫執行情形進度表,並於辦理首次申報時,除填報前開資料外,併請檢送經董事會通過之IFRS轉換計畫,前開資料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100.04.08 臺證上一字第1001801266號及證櫃監字第1000007355號)。
3.外國發行人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並輸入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應於國內(外)之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時及嗣後洽請原主辦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觀測站。
5.第二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5 15 二  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每月十五日前應輸入有關上月份之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公告作業及持股變動(含設質、解質)情形之事後申報公告作業。
5 20 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流通及兌回情形流通餘額報表等,並應向中央銀行申報其流通餘額。
5 31 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應申報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進情形。

 

註:請參考下列資料來源:

  1. 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101.04.11
  2. 上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 101.03.29
  3. 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 101.02.15
  4.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98.01.12
  5.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99.10.06
  6.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101.03.29
  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100.12.16
  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1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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