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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趨勢展望

您不可錯過的議題及焦點

作者: 審計部 / 郭政弘營運長、稅務部 / 張豐淦營運長、財務諮詢服務 / 陳威宇總經理、企業風險管理部 / 李學澄營運長

審計篇

審計部 / 郭政弘營運長

對於上市櫃企業之財會人員來說,2010年有許多需要提早注意及因應之事項。首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將於從2010年半年度財報起以XBRL申報四大報表及附註資訊,此規定將幫助投資人更有效率的取得、交換和分析企業的各項財務資訊,並大幅降低擷取資料時產生的錯誤。其次,金管會已於2009年宣布我國將於2014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由於轉換過程需要詳盡地分析、規劃及執行,企業應提早準備,以因應任何潛在之影響。

XBRL - 上市櫃(興櫃)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開始以XBRL申報

台灣證券交易所為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採用XBRL(可延伸商業報告語言)格式申報財務報告,已擬定相關計劃與實施時程,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於97年建置XBRL示範平台,並全面強制上市櫃(興櫃)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開始以XBRL申報四大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財務報表附註。  

XBRL 在並不改變現有會計準則的前提下,提供一個以成熟的XML 技術為基礎之全球企業資訊供應鏈(Business Information Supply Chain, http://www.xbrl.org/)架構,方便市場投資者以更具效率的方式去取得、交換和分析比較企業的各項資訊,且XBRL 文件中所包含的資訊,並不限定於傳統規範性的財務資訊,如年報、半年報、季報和總帳資訊及查核報告,只要企業願意揭露,其內涵尚可包括許多非財務、作業性與其它的質性資訊(例如:重大訊息事件、經理人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等), 甚至包括分類帳(General Ledger )與交易層次的明細資訊,均可應用其延伸性技術來產生,並達成各種維度的分析。以其設計的觀念與技術架構而言,基於XBRL 文件所能衍生出的分析性資訊之廣度與深度,均將遠超過傳統書面式的網路企業報導。因此,對於與企業有關之資訊流而言,XBRL 將使得企業資訊不再侷限由簡單的網路瀏覽器(browser )來呈現,而將演化成可剖析的(parsable)、可運算的(computable)、可探勘的(minable)、可作多維度分析(multi-dimensional analysis) 之具有高度附加價值的資訊。

XBRL在國際上的應用已行之有年,美國證管會自2005年4月起實質接受XBRL文件自願申報至EDGAR(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l)電子資料庫中。美國證管會主席亦曾針對XBRL「不需重新key-in」資料的特性,發表他個人期待「XBRL格式申報資料」能迅速成為標準實務的公開演說。尤其以目前資料平均錯誤率高達28%的證管會EDGAR資料庫而言,「重新key-in企業資訊」的申報方式,可能隱藏了相當高的資訊錯誤風險,而XBRL正是一個足以大幅降低資料錯誤率的解決方案。

台灣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實施時程

201001-01-01

短期目標:建置XBRL示範平台,於97年12月29日完成。

中期目標:鼓勵上市櫃(興櫃)公司自願申報四大報表,預計於申報98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實施。

長期目標:全面強制上市櫃(興櫃)公司申報四大報表及財務報表附註,預計於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實施。

2010年--與IFRS接軌正式倒數3年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98年5月宣布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IFRS的推動架構,IFRS 導入已經是企業不可不正視的議題。2010年新的一年到來,也意謂著離主管機關規定企業開始採用IFRS的年限又更接近,企業不可不知下列與IFRS相關之議題。

依據金管會發布的推動架構,原則上,我國係採兩階段方式執行:第一階段適用公司係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企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2013年起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另有部分符合條件的公司在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可提前自2012年起依IFRS增編合併報表。第二階段則適用於非屬第一階段規範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自2015年起開始採用IFRS,亦允許2013年起自願提前適用。

另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於98年6月發函規定,公司為因應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宜儘速成立跨部門小組負責推動,並訂定採用IFRS之因應計畫暨預計執行進度,且至少應按季將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控管。

2013年或2015年正式採用IFRS,雖然看似還有三年、五年的準備時間,有些公司可能覺得還可以慢慢來,但就屬第一階段適用之上市(興)櫃公司來說,雖然規定是應從2013年起開始適用IFRS,但因財務報表係採兩期對照方式,亦即公司於編製2012財務報告時即應調整為依據IFRS編製。而且,主管機關規定第一階段適用公司應於2011年度、2012年度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由此看來,其實那只是明後年的事情,企業實不容輕忽以待。

企業於擬定IFRS轉換計畫時,建議至少涵蓋轉換藍圖、轉換計畫及各階段行動計畫、專案小組組織架構、預計轉換時程表及執行進度控制表。IFRS轉換計畫建議可分為三階段:評估及分析階段、設計及執行階段以及導入段。相對應之時程表建議如圖:

201001-01-02

於2010年,企業之IFRS導入計畫可能同時存有第一階段「評估及分析階段」,及第二階段「設計及執行階段」。若於2009年,公司已擬定好IFRS導入專案計畫,則於2010年執行之第一階段作業,公司可能持續進行ROC與IFRS差異分析、評估影響以及持續IFRS教育訓練。同時,2010年第二階段作業之執行,建議企業開始著手進行各項會計政策、程序及流程變更設計、系統規劃、設計、測試,以及其他影響之因應。

與IFRS接軌時,企業受影響的層面不僅是會計政策變動,更涉及財務、稅務、資訊系統、投資人關係、融資、債務契約、營運績效、管理獎酬、預算、股利等層面,是以,建議公司之管理階層及審計委員會(或類似組織)應關注企業之IFRS導入作業,並以董事會居於領導地位。審慎選擇IFRS轉換計畫之執行負責人亦是成功導入IFRS之一大關鍵,該人在IFRS轉換過程扮演重要的溝通角色,使各部門在導入過程中能密切合作。另外,於擬定正確方向之同時,亦須確認企業具有適足之資源可籌備相關訓練課程及進行系統測試。總言之,企業成功導入IFRS的關鍵在於完善之規劃、有效之執行、良好之溝通及專家之協助。

IFRS轉換雖然對企業而言是一大挑戰,但企業可將其視為一契機,可藉此機會,將財務資訊、管理資訊系統及營運活動進行整合,提升管理效能及人員品質,進一步減少成本並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

稅務篇

稅務部 / 張豐淦營運長

為刺激經濟發展,強化台灣的國際競爭力,並兼顧財政收入籌措及民間對稅負公平的期待,近年來政府進行大幅度的租稅改革,除檢討修改現有法律外,亦順應國際潮流積極引入新的稅目,使台灣整體租稅環境產生廣且深的改變。迎接2010年的來臨,在稅務發展的新趨勢與新展望上,我們不妨從以下數點來仔細觀察:

  • 促產落日後的重要租稅規劃方向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正式於民國98年底落日,新制定之「產業創新條例」大幅限縮各項租稅優惠,原先之主要優惠項目(如五年免稅、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將不再續存。面臨本地租稅成本的增加,台灣廠商須重新思考組織架構及營運模式重組的必要性,配合商業佈局積極進行國際租稅規劃。而提昇產品附加價值及台灣公司在集團中的營運定位,亦為台灣廠商於租稅規劃時必須思考的方向。

  • 營所稅、遺贈稅稅率降低,台商資金回流新契機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民國99年度起調降為20%,與臨近地區相較已僅次於新加坡(17%)及香港(16.5%),加上日前遺產贈與稅大幅降低,海外台商回台進行各項投資佈局的誘因大增,使長久滯留海外的資金終有回到台灣的契機,此舉應有助於台灣市場資金與經濟活動的活絡,達到擴大稅基與充實稅收之效,而台商亦可重行思考以台灣為根據地,進行台灣市場、大中華市場及其他跨國性的投資佈局。

  • 因應回台上市進行投資架構重組及個人財富規劃

為活絡台灣資本市場,政府積極推動海外台商回台上市,使無根台商有衣錦還鄉的機會,亦深化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的程度。海外台商於回台上市前每多進行投資架構重組,以符合台灣證管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同時達到租稅規劃之目的。台灣大股東(特別是具有雙重國籍者)亦可趁此時機重行檢視個人或家族財富規劃,進行必要之持股架構調整,同時思考放棄海外國籍的必要性,以合理控管個人之全球稅負。

  • 個人如何因應海外所得最低稅賦開徵

自民國99年度起,個人須正式列報海外所得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許多人正苦惱如何申報海外所得,並憂心海外資產狀況將全數被稽徵機關掌控,今後毫無節稅空間可言。面對個人所得稅制逐步往屬人主義修訂,及各國稽徵機關租稅資訊交換日益普遍,納稅人應開始正視資產或所得藏匿海外的風險。配合所得稅及遺贈稅率降低,及政府為招攬海外資金回台及活絡經濟推出之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誠實申報海外所得不應只是放棄租稅規劃的同義詞,反應視為引導海外資金正式回流的好機會,若能結合有效的投資策略,海外資金除可正式參與台灣的投資熱潮,更可達到個人合理節稅的目標。

  • 新的課稅方式-噸位稅與能源稅;

為提昇我國航運業的競爭力,並鼓勵國輪回籍,行政院已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來航商將有機會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噸位稅中擇一適用。噸位稅制下業者不論盈虧皆應按航舶淨噸位推算所得並課稅,對於高獲利的大型航運業者將可帶來可觀的租稅利益,但適用噸位稅者不可再享有其他租稅優惠,此舉可能打消部份業者計劃同步將台灣提昇為營運總部的意願。此外政府亦在思考推行能源稅的可行性,以鼓勵節約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促進產業升級,而能源稅的推行亦有改正過去扭曲稅制的作用,以正確反應外部成本,達成租稅的中立性原則,雖目前能源稅條例草案尚在立法院一讀階段,但可預期能源稅的課徵勢將對產業及民眾產生全面性的影響。

  • 兩岸租稅協議簽定對台商的重大影響

兩岸租稅協議預定於第五次江陳會中正式簽署,該協議之目的在消除兩岸間雙重課稅的問題,並提高台商在大陸的競爭力與營造陸資來台的有利環境。此後,台商大陸子公司於匯出股利時將可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經常往來兩岸工作的人員亦有機會僅於一地繳納所得稅,而針對兩岸皆積極進行的移轉訂價查核,租稅協議的簽訂亦提供了相對應調整及相互協議的機制。但在協議下兩岸稽徵機關將具有協力義務,並可進行課稅資訊之交換,納稅人在享受各項租稅利益之時,亦應重行評估過往營運模式可能或已經產生之租稅風險。

  • 稅源短缺的大環境下,稅務爭訟案件將持續增加

因全球經濟不景氣及所得稅、遺贈稅的調降,短期間內政府將可能面臨稅源不足的情況。雖然政府陸續發出與國際租稅慣例接軌的多項解釋函令(如標準化軟體課稅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等),但在財政收入短缺的壓力下,稽徵機關之徵稅態度將愈趨積極,於適用各項法律、法規上亦可能更加嚴格保守,徵納雙方爭訟案件勢將有增無減。目前實務上即已經常碰到在標準化軟體課稅、租稅協定適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購併相關之稅務效果等議題上稽徵機關對函令適用標準不一或拘泥於文意的情形,徒增納稅義務人的困擾。而稅捐稽徵法新增第十二條之一,責成稽徵機關對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於實務運作上亦將成為徵納雙方新的爭訟點。

財經篇

財務諮詢服務 / 陳威宇總經理

兩岸已簽訂金融業MOU(金融監理備忘錄)並進入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協商階段,台灣各產業對於兩岸市場區域之競合關係將邁入重要里程碑。自從2009年6月開放部分陸資來台投資後,依據投審會統計之陸資來台實際投資金額、規模及件數均遠較預估為低。然而,在第四次江陳會在兩岸開放議題上做出具體結論後,未來陸資透過第三地投資或進入台灣資本市場將成為不可擋之趨勢。

迎接2010年的來臨,在財務顧問相關業務之趨勢與展望上,將有下列幾項為關注之焦點:

  • 陸資及台商投資台灣上市櫃公司之契機

為活絡台灣資本市場,政府積極推動海外台商回台上市,使無根台商有衣錦還鄉的機會,亦深化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的程度。觀察近來台灣上市櫃公司欲透過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管道中,若涉及中國之策略性投資人,則股價亦隨之波動。

目前對陸資之限制包括不得控制或經營台灣上市櫃公司、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持股超過10%需先申請核准、陸資表決權需由台灣代理人行使;且陸資對第一上市之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0%。需展望未來,若對陸資投資上市櫃公司及相關產業之限制放寬後,台灣上市櫃公司因退場機制並未完備,是否得以透過陸資反向併購台灣上市櫃公司而進入台灣資本市場達成其策略目的,將視相關法令及中國實質核准之時程與進度而定。

此外,金融風暴後由於美元弱勢及日圓強勢升值之帶動下,以往台灣公司所大幅仰賴之歐美市場產生結構性之變化,除歐美市場需求減少外,以往歐美大廠亦開始透過結構性調整,如切割位於亞洲之生產事業以精簡員工並委外生產以降低成本、更專注於產品研發、品牌及銷售通路、透過併購以出售非核心或獲利低之事業將使以往以代工為主之台灣廠商面臨客戶整併而產生版圖之變化。

而自2008年11月以來,日圓兌美元升值超過10%、台幣及韓元兌美元僅分別升值不到5%,日本廠商為維持價格競爭力,一方面可能將委外訂單或零組件轉由台灣廠商代工,亦有將原位於日本之生產基地透過作價或轉投資方式而轉以台灣或中國之廠商取代之。另一方面,由於日圓強勢而造成海外併購之購買力增加,透過併購或海外投資方式以做為日商維持獲利或成長下一動能提供之可能出口。台灣廠商如何在中國及韓國廠商中脫穎而出做為日商合資或轉投資以技術移轉之對象,將為產業升級及轉型之另一契機。

  • ECFA及MOU簽訂對金融機構之機會與展望

兩岸MOU簽訂後,台灣七家在大陸已設有辦事處的台資銀行,馬上可以申請升格分行,在大陸拓展實質業務;未成立辦事處者,設立後兩年即可升格為分行,但均不能承作人民幣業務,唯有在ECFA簽訂後,才可望避開相關門檻而直接承辦人民幣業務。

台資銀行到大陸設分行,主要的著眼點仍然是承作台商的生意。不少台資銀行早已派員進駐如蘇州、上海、寧波、廈門等地以透過OBU海外子行承作方式服務台商。成立大陸的分行只是把服務台商的「地下活動」地上化而已,簽訂MOU及ECFA之後,設了分行,過去無法直接提供的服務,就能浮上檯面。這一類型的銀行應該也是最有可能吸引陸資銀行投資的本國銀行。

另一方面,大陸銀行業也有機會來台設立分行(或子行),或參股甚至併購我方的銀行或金控公司。 吸引陸銀參股台資銀行興趣的誘因,應是著眼於台灣的消費金融及財富管理人才。大型民營銀行在這些方面經過雙卡風暴及雷曼債等事件之洗禮後,均已培養出拓展市場及風險控管的人才及專業。這一類型的銀行應是未來兩岸金融交流的要角。

MOU及ECFA簽訂後,對台灣金融、股市、不動產等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對銀行業可能的衝擊亦值得關注。

  • 與財務報表有關之評價服務日趨重要

近年國內會計準則之修訂朝向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一致,且2013年上市櫃公司與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將一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編制財務報表,因國際會計準則大量採用公平價值之觀念作為價值判斷之依據,且評價結果可作為公平價值之依據,故評價結果對於會計表達之影響大增。

  • 評價結果將作為公平價值入帳依據

根據國際會計準規定,企業未來認列無形資產、商譽、員工認股權與部分需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價值時,均需仰賴合格之評價機構評估該資產之公平價值。未來評價機構所出具之評價報告,將對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具有直接之影響性,企業與會計師均需慎選外部之專業評價人員,選取具有評價專業知識、產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準則與稅務規定合格之評價專家。

  • 未出具符合規定之評價報告將無法享受租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表示,企業因合併而取得商譽之攤折費用(攤銷費用),需取得商譽價值之評估資料,如獨立專家之估價報告,以證明出價取得商譽之事實及公平價值,方可依所得稅法認列商譽之攤折費用。另依照所得稅法第60條之規定,營業權、著作權分別以10年及15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商標權、專利權與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故未來企業若無提出合理之購買價格分攤報告,拆分出商譽與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不僅不符合會計準則之規定,亦無法依所得稅法認列攤折費用。

  • 銀行業適用IFRS之主要影響

目前台灣參考IAS 39「金融工具會計公報」所修改之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三次修訂將於2011年適用,本國銀行已於2009年底完成放款及應收款之減損評估試算並提報銀行局;惟於試算期間國內銀行多因資訊系統無法提供完整歷史資料,以致試算模型過於簡化,造成試算結果可能偏離實際情形,故大多銀行將利用2010年,自行或委請財務顧問重新檢視減損評估之方法論,並修改資訊系統,以期能計算出更為精確之減損金額,同時更新各項會計及作業辦法及相關流程,以順利於2011年順利接軌。

未來IAS 39預計將於2010年被IFRS 9所取代,放款及應收款之評價方法可能將由〝已發生損失模式(Incurred Loss Model)〞修改為〝預期損失模式(Expected Loss Model)〞,該模式係於初始貸放時將預期損失納入考量,而非具客觀減損證據時才認列減損,此將可能造成減損評估數字大幅增加。惟金管會目前尚決定是否遞延第34號公報第三次修訂案之適用,及2013年全面採用IFRS時是否直接適用IFRS 9,銀行業仍須提前準備,避免主管機關要求適用時,財務、業務及系統面無法及時支援。

風險管理篇

企業風險管理部 / 李學澄營運長

2008年金融海嘯重創全球,正當企業休養生息,準備擺脫景氣低迷之時,2009年11月杜拜又驚傳倒債危急,這無疑對是已孱弱不堪全球產業又帶來沉重的一擊。風險無所不在,危機接踵而來,身處風險世代,企業風險管理已是您不可忽略的議題。2010年即將來臨,您不可不知的企業風險管理新趨勢,幫助您洞察風險,找到企業提升的機會!

ISO 31000 風險管理原則與指引

千呼萬喚,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 Organization of Stnadardization)終於於2008年11月公布ISO 31000風險管理原則與指引,作為企業界在進行風險管理活動時參考。此項指引係繼美國COSO組織與英國國際標準協會(BSI)相繼發布風險管理架構與指引後所發展。ISO組織所發展之各項標準,向來為企業界廣泛採用,並透過認證的過程來促使各項作業之品質達到一定之標準。由於風險管理之範疇相當廣泛,從治理風險、策略規劃風險、營運風險、法令遵循風險到導風險,都在其中,而且在不同之產業間,風險之差異性頗大,難有統一標準,因此ISO 31000僅是最佳實務之指務,並無認證之要求。對於不論是否熟悉ISO管理體系之公司,在建置風險管理體系時,都可以列為參考之標準。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

新版個資法預計將於明年通過三讀,屆時對於涉及個資外洩之企業,不僅須承擔主動蒐證之義務,而違反個資法之企業更將面臨賠償金新台幣兩億元的天價。為避免因個資外洩而賠償之風險,如何持續強化資安控管將會是企業值得深思的課題。

IFRS與內稽內控

自2013 年起,國內上市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企業,均應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這也代表企業現行營運流程、內稽內控制度及ERP系統等均將受到衝擊。而在金管會宣佈IFRS導入時程之計,亦同時提出了IFRS導入計劃書,並建議內稽內控單位擔任企業IFRS推動小組的成員之一。換言之,內稽內控部門不僅要能因應IFRS導入,持續有效地監控風險,並同時協助企業完成會計制度的轉換,這將會是未來幾年內,內稽內控所面臨的重大挑戰。

IFRS與財務會計

國際會計準則(IFRS)之採用是近年來最大之會計改革,許多企業已瞭解GAAP差異不僅對財務報告及會計政策可能產生影響,也需要評估及規劃對稅務、資訊系統、組織人員方面的影響。領導的企業更以宏觀的角度面對此一變革與衝擊,準備藉此啟動一個更大規模的轉型計畫,包括:

  • 全球財會功能轉型
  • 整合性的績效管理架構
  • 結帳與合併報表流程的最適化(法定與管理性合併報表資訊)
  • 資訊策略與功能轉型

營運持續管理與英國標準BS 25999

911事件及數起重大營運中斷事件後,不僅提升企業對營運持續之重視,同時也催生了英國標準BS 25999,而全球企業也開始透過取得BS25999認證,以彰顯營運持續之能力。日前,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更宣佈有意採納《BS 25999標準》作為志願私立部門災備情況評審及認證計劃(PS-Prep)的三個標準之一進行試執行,而這也再三顯示了營運持續管理與BS 25999標準之重要性。

企業社會責任

自「京都議定書」簽署後,碳排放的減量已成為業界所重視的課題。而2009年於哥本哈根舉行的氣候變遷會議,更突顯出全球對於抗暖化及減少碳排放之重視。而台灣企業在面臨國際一線大廠及歐盟所提出碳減量之要求及我國政府即將於2001年推動碳標籤的同時,如何藉由檢視產品生命週期以找出產品的碳足跡,並根據追蹤結果提出減碳計畫與措施,進而進行作業流程的精進,已成為企業在2010年首重要務。

私立學校內部控制

教育部業已於98年12月9日正式通過「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第2項,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前開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前開辦法要求學校法人及學校應分別訂立包含人事、財務、學校營運之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以期加強私立學校自我監督管理機制。前開辦法中亦明確指出應實施內部稽核制度,學校年度總收入在二十億元以上且學生人數在二萬人以上者,更應設置專任稽核人員。由於過去私立學多著重於財務之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本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範圍廣泛且複雜,學校法人及學校應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