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納入課徵基本稅額 |
日期 : 2009年10月21日
稅務部/ 郭心潔會計師
行政院已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並於98年9月22日訂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前述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境內無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實務上稅捐機關會將仍在國內有戶籍長年居住海外之我國國民繼續視為居住者。
基本稅額之計算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
1. 海外所得;
2.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3.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4. 依促產條例第19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及
5. 非現金捐贈金額。
只有在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時,才需計算基本稅額。其基本稅額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在計算出基本稅額後,還須與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作比較。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由於海外所得已納入基本所得額,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在一定限額內用以扣抵基本稅額。其可扣抵之限額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則在可扣抵限額內,個人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請注意,為使在海外已納之稅額可以扣抵,個人必須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附中文譯本,且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海外所得成本費用之計算
個人在申報海外所得時,可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但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海外證券交易所得仍須列入基本所得額。若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並於99年度之後出售,其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但98年12月31日以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在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未上市股票部分,若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購買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未上市股票並於99年度之後贖回或出售,其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但98年12月31日以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該證券/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