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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投資損失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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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A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認定其中8千萬元雖係被投資公司英屬維京群島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損失,惟因A公司無提示B公司具實質營運活動之證明文件,且未提示該公司所轉投資具備實質營運公司之原出資額已折減證明文件,難認A公司有實質投資損失發生云云,而予以剔除。A公司不服前述國稅局之核定而提起復查,惟遭駁回,嗣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

 

此案件之爭點及勝訴理由請打開附件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