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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 (FIRB)

澳大利亚政府对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和社区利益的外商投资,皆持以欢迎与鼓励的态度。 为了确保外商投资符合此政策目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监管所有进入澳洲的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负责执行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会对您的交易造成影响。
FIRB政策应用于所有“非澳洲”的赴澳投资,但不针对特定国家,例如中国。然而其政策对于外国政府及其代理机构的投资和其它投资有着不同的规定。

对于私有外商在澳洲企业、地产拟定的投资提议达到某些投资限额时,必须获得FIRB的批准。投资限额根据以下投资项目而有所不同:

  • 澳洲城市土地﹔
  • 澳洲商业﹔
  • 指定敏感领域投资(包括传媒、电信、 交通运输、 国防及 铀矿)。

依照FIRB政策规定, 中国国企被视为外国政府的代理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 所有的投资,无论投资金额大小,都必须经过FIRB 的批准。 换言之,中国政府和其代理机构所有的投资都需要通过FIRB的批准。
除外来收购,内部重整有时也需要FIRB的批准。 如果投资项目没有取得必需的FIRB 批准而进行,财政部长有权结束该项目。

近期政策修订

最新修订的私有投资审核标准限额法例(不适用于国企投资)自2009年9月22日起开始实施。大致上, 需要经过FIRB审核的中国私有投资标准限额将被减为两种:

过去的标准限额 现有标准限额(自2009年9月22日起实施)
  • 中国私有投资 – 持有澳州企业1亿澳元的股份 (未指数化)
  • 持有之澳洲企业价值超过2.19亿澳元(数额指数化:每年1月1日依照澳洲国家核算账户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物价折算指数),且拥有其超过15%的股权
  • 中国私有投资 – 并购境外公司2亿澳元(未指数化)
  • 中国私有投资 – 如果成立价值超过1千万澳元(未指数化) 的新企业,必须通知澳大利亚政府
  • 废除

 

FIRB过往的政策及审核程序维持不变且持续应用于澳洲城市土地以及敏感领域(如传媒、电信、交通运输、国防及铀矿等)相关投资项目。近期的改革会使中国之”私有投资者”更容易赴澳投资。

常见的陷阱

当中国私有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赴澳投资时, 不仅要考虑以上提出的更改, 如何面对管理FIRB 的风险也将继续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以下列举出客户在管理其FIRB风险时,常见的两个陷阱。

例一:中国公司(非国有企业)全资拥有的澳大利亚子公司欲收购澳洲公司为目标。

因买方是澳洲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常见的错误是以为FIRB规例不应用于此类交易的提议。但FIRB规例则视澳洲子公司为外国公司(基于其受中国公司控制)。所以澳洲的收购目标公司如果达到规定的投资限额, 便需要得到FIRB的批准。

例二:中国公司(非国有企业)提议收购外国公司为目标。而该外国目标公司是一家控股企业, 投资在澳操作的澳洲子公司。

因这项交易涉及一家外国公司收购另一家外国公司,常见的错误是以为此交易不需要FIRB的批准。 但是,根据FIRB规例,在某些情况下,外国目标公司会被视为指定管制的公司(取决其投资金额是否达到一定的限额)。 因此这项交易有可能需要FIRB的批准。

澳洲德勤中国服务小组如何协助您履行您的FIRB责任

我们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协助您履行您的FIRB责任:

  • 检阅交易提议,以确认交易步骤是否需要FIRB的批准。
  • 当相关投资需要FIRB的批准,我们可以帮助您准备审查批准之申请及有关的法定表格。
  • 为您代理有关FIRB的审批程序。最近,FIRB比以往要求更多的交易背景资料。

联络方式

如果您在管理FIRB责任上需要任何帮助, 请联络:

阮罗伯主管 (Robert Nguyen) – 印花税, 悉尼
电话:+61 (0)2 9322 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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