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歐盟:法院確認增值稅集團內之跨歐盟成員國公司間其內部服務報酬應課徵增值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資深會計師、洪于婷資深會計師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1年3月11日對Danske Bank乙案發布解釋令,該案係一增值稅集團(VAT group)之總部(位於歐盟成員國)提供服務予位於另一個歐盟成員國之分公司。歐盟法院確認先前於Skandia乙案(即增值稅集團之分公司接受境外總部提供服務之判例)可廣泛適用,且該判例採用之原則可適用於本案。自本解釋令發布後,增值稅集團之一家或數家公司相互間之所有服務報酬將須課徵增值稅,再無例外。金融服務業及保險公司與本案尤其攸關,因其須經常透過分支機構運作且分布於各國,且在某些國家構成增值稅集團之身分。

本案背景及事實

Danske Bank A/S(以下簡稱「Danske」)總部位於丹麥,於瑞典設立一家分公司提供銀行業服務,Danske丹麥總部與其他設立於丹麥之關係企業同屬為丹麥增值稅集團成員。

Danske藉由IT平台於設有銀行據點之各個國家經營銀行業務,而該平台之相關成本由位於丹麥之銀行總部轉嫁予境外各分支機構負擔,包含瑞典分公司。

Danske針對本案所提出之其中一項訴求在於確認該項轉嫁之成本毋須課徵瑞典增值稅。原先瑞典稅務機關認為因位於丹麥之總部為增值稅集團成員,瑞典分公司就增值稅目的應被視為獨立之課稅主體,爰該項轉嫁之成本應課徵瑞典增值稅。

歐盟法院判決

本案訴求在於確認若增值稅集團及分支機構間之事實情況與Skandia乙案不同,則歐盟法院於2014年Skandia乙案之判決是否亦適用於本案。

Skandia案例係有關隸屬瑞典增值稅集團之瑞典分公司(總公司為美商公司)與其他關係企業間之內部服務,歐盟法院於2014年解釋令裁定任何非歐盟成員國家之境外公司提供服務予隸屬於增值稅集團成員之分公司,應視為提供服務予該增值稅集團而須課徵增值稅,基於反向稽徵(Reverse Charge)機制,該增值稅集團應就前述服務負有增值稅之納稅義務。

歐盟法院於本案之解釋令確認當總部及分公司位於不同歐盟成員國且其中之一為某國增值稅集團之成員時,該總部及分公司應被視為獨立之課稅個體,其相互間之服務報酬屬增值稅課稅範圍。增值稅集團係為單一課稅個體,且因歐盟增值稅指令(EU VAT Directive)對於增值稅集團之規定存有地域限制(Territorial Limitations),故增值稅集團成員之境外據點非屬增值稅集團。

本案之稅務影響

歐盟法院藉由此案發布之解釋令說明Skandia案例適用範圍限於特定事實情況之論點不成立。由於增值稅集團受嚴格之地域限制,原則上僅應影響單一歐盟成員國之國內稅制。因歐盟法院採廣泛適用立場,故一個歐盟成員國增值稅集團可能於其他歐盟成員國產生增值稅稅負影響。

歐盟法院解釋令確認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先前主張之立場,該立場於2015年7月1日於比利時正式採用,後續亦由許多其他歐盟成員國採用。本解釋令應不致改變比利時增值稅稅務機關之立場,然前述增值稅對於同一法律個體之分公司間內部交易之廣泛適用,將對在各國設有多家據點之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尤其對金融服務業而言,增值稅是絕對成本。因此,企業應謹慎考慮如何於單一歐盟成員國內及跨歐盟地區建立其營運模式,以避免於各國或歐盟地區因內部交易產生預期之外之增值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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