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生死關頭您應該有的稅務觀念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Deloitte Private)/陳建宏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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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父親常年重病,尤其最近醫生對病情並不樂觀,更讓李家三兄妹開始想到長輩於過世時可能要面對的稅務與繼承問題,親朋好友也開始七嘴八舌提供一些建議,包括夫妻間贈與免稅,所以建議爸爸趕快把財產贈與給媽媽以節省日後遺產稅,或是要李先生趕快把父親銀行存款提領出來以降低日後遺產總額,更有從事保險業務的親戚建議趕快購買躉繳保險將原本應稅財產轉換成免稅保險給付,然而人在生死關頭時為了節稅所做的動作,有可能不僅不會減少稅負,甚至還會多繳到許多冤枉稅。因此謹臚列在重病期間應該要知道的稅務觀念以供參考。

一、及早規劃

「時間」永遠是租稅規劃最好的朋友,在家族財富傳承過程中若是想要節省稅負,一定要把握「及早規劃」的基本原則,若是等到重病時才有的任何動作,都容易被國稅局拿著放大鏡檢視,就過往的經驗來看大多無法達到原先想要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由於民法針對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與規定,也唯有透過及早規劃生前移轉,上一代才能完全貫徹自己意志將其財富傳承給真正想要傳承的人。

二、夫妻贈與應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雖然夫妻間之贈與免稅,但依現行法令規定,於死亡前兩年對民法各順位繼承人的贈與會被併回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故以前例來說,李爸爸如將財產贈與給李媽媽而未滿兩年即過世者,該贈與仍須計入遺產課稅而無任何節稅效益,然而讀者可能會問,如果贈與後撐過兩年就無需拉回遺產課稅,那是不是還值得賭一下?但更重要的是必須考慮民法第1030-1條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效果。

什麼是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簡單的說,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兩者在婚姻期間所增加財產差額的一半,經過請求後,兩方在婚姻期間所增加的財產就會一致,是民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具體實現,且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總額的扣除。然而前述財產必須排除特有財產(如繼承或受贈而來的財產),因此,在前例中,如果李爸爸贈與給李媽媽未滿兩年即過世者,不僅該贈與須併回遺產總額課稅,且由於該財產已經從李爸爸名下贈與移轉給李媽媽(李爸爸婚後財產減少),此舉即有可能因此減少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反而更得不償失。

三、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另外,依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死亡前密集提領現金也是稽徵機關的重點查核項目,若無法證明現金提領用途者,該提領之現金仍須拉回遺產總額課稅。

四、躉繳保險

過往許多人會利用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課稅的規定,透過購買鉅額保險商品來規避遺產稅,但近年稽徵機關多會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主張保險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然而老人家如帶病投保、高齡投保甚至是貸款投保都與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定義不符,因此將該等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前例來說,若李爸爸在重病期間投保躉繳保險者,未來將存有遭稽徵機關將該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風險,若於遺產稅申報漏未申報該等保險價值者,甚至存有遭稽徵機關課以違章罰鍰之風險。

以上是過往大家在重病期間容易犯的錯誤,生離死別是大家都不可避免的一堂嚴肅的課題,然而在過程中若因為對稅法的一知半解,將有可能做出錯誤的決策進而導致多繳稅或是被違章罰鍰的結果,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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