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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背景介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 39),对较早的IAS 39中的内容进行了更新。IFRS 9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减值、终止确认和一般套期会计等方面的要求。

相应的,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 2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修订后的准则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

为方便叙述,本文我们将IFRS 9、CAS 22、CAS 23、CAS 24和CAS 37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新金融工具准则》即将到达最后实施的时间(2021年1月1日),因此我们将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进行梳理。

在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分类。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本基金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对该金融资产所在的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符合条件的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投资人报告的,因此将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不符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权益工具,基金管理人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因此该类金融资产既不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不是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第十八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三分类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工具投资依然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结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除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况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权益工具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索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二十条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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